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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减值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1-02-14 14:06
导读: 传统会计实务中,计提折旧是固定资产价值减少的基本形式。因此,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取得日的初始成本扣减累计折旧的剩余价值。不同于存货和短期投资等流动资产,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一般都不考虑市场价格变动的影响,这是因为会计的基本假设“持续经营”的观念认为,固定
传统会计实务中,计提折旧是固定资产价值减少的基本形式。因此,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取得日的初始成本扣减累计折旧的剩余价值。不同于存货和短期投资等流动资产,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一般都不考虑市场价格变动的影响,这是因为会计的基本假设“持续经营”的观念认为,固定资产是供生产与销售过程中长期使用,并不需要在短期内出售变现,所以过去总是坚持以历史成本为计价的单一方式。
但是,从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企业资产价值的角度分析,就应当在会计系统中认可固定资产的价值损耗。在固定资产的现行市价显著低于账面价值的时候,虚化的账面历史成本将极大歪曲企业的真实财务实力和经营收益。
会计界第一次在专业规则中认可固定资产减值是美国财务会计委员会于1995年公布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121(SFAS121)《长期资产价值减损及处置的会计处理》,其中规定,在可证明长期资产(包括厂房、设备、土地和部分无形资产)的价值已经永久性减损的情况下,必须确认这一价值损失,并且冲销长期资产的账面价值。
与折旧本质上是作为一种成本的分摊方法不同,减值是基于谨慎性原则的对长期资产以现行价值计量,这样就从会计计量的角度达到了资产计价的内在统一性。企业的流动资产是反映的现行价值,如现金、应收款项表示其现值或可实现净值,短期投资、存货通过成本与市价孰低反映其在出现减值情况下的现行价值等,因此,对各类长期资产在发生减值情况下按照公允价值(在制度中表述为可收回金额)计量,就让资产负债表的计量达到了一种内在的统一,这个统一不是统一在历史成本原则下,而是统一在谨慎性原则下的公允价值计量。所以,在准则中采纳长期资产减值是促成了会计方法的根本性变化。
《企业会计制度》在我国的会计制度中第一次贯彻了固定资产减值,其实质也就是用现行价值计量固定资产价值的会计思想,是我国会计规则制订和国际标准迅速靠拢的证明。
制度规定:
“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期末时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中的较高者。导致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出现较大变化的情况主要有这样一些:
1、固定资产的市价大幅下跌,其跌幅大大高于因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并且预计在近期内不可恢复;
2、 企业所处经营环境,如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或者产品营销市场在当期发生或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并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3、同期市场利率等大幅度提高,进而很可能影响企业计算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折现率,并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4、固定资产陈旧过时或发生实体损坏等;
5、固定资产预计使用方式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企业计划终止或重组该资产所属的经营业务、提前处置资产等情形,从而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6、其他有可能表明资产已发生减值的情况。
在具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时,企业应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超过其可收回金额的部分计提减值准备。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借记“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如果当期应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金额高于已经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企业应按差额进行补提。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则以前期间已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应超过原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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