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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盈余公积

2011-02-14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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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从会计的视角看,盈余公积指企业从历年实现利润中提取并留存在企业内部的积累。它来源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形成的利润。我国企业的盈余公积包括三个部分: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与任意盈余公积金。留存在企业的公积金,可以用于企业扩大生产经营活动,也可以用

从会计的视角看,盈余公积指企业从历年实现利润中提取并留存在企业内部的积累。它来源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形成的利润。我国企业的盈余公积包括三个部分: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与任意盈余公积金。留存在企业的公积金,可以用于企业扩大生产经营活动,也可以用于弥补以后年度亏损,或者在未来年度转增股本。由于各类公积金的经济效用相同,因此,资产负债表中只有“盈余公积”一个项目,并不区别“法定盈余公积”与“任意盈余公积”。留存在企业中的公益金,专项用于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的建设,如购建职工宿舍,托儿所、理发室等等,在资产负债表中“盈余公积”项下将公益金单独列示。
由于法律上规定了“盈余公积”的用途,非会计专业人士常常以为提取盈余公积意味着单独将这部分资金从企业资金周转过程中抽出来,用于某种用途。其实,盈余公积作为资金来源项目,本身并不反映资金的任何实际占用形态。提取盈余公积或者按照法定用途使用盈余公积,都只涉及到所有者权益内部结构的调整,不会引起企业资产数量或者状态的变动。
提取盈余公积的意义还可以从为企业积累资金,限制向投资者分配的角度理解。当企业经过一年的经营而获得利润时,在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项下就增加了一个新的来源:“净利润(未分配利润)”,相应地,它往往意味着企业的资产也增加了,这些新增资产可能以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存货等方式存在于企业当中。提取盈余公积不过是将“净利润(未分配利润)”项下的一定数额转换到“盈余公积”项下而已。这样,提取盈余公积的结果,就限制了“净利润”中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数额。
法律规定盈余公积金的用途(如扩大生产),只是从资产的角度再次重申与“提取盈余公积”金额相对应的资金(资产)不得用于向投资者分配,因此这部分资产可以用于企业的扩大再生产。实际上,净利润带来的新增资产已经存在于、应用于企业经营过程中了。
同理,用盈余公积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也只是将“净利润”或者“盈余公积”项下的资金来源划拨到“以前年度亏损”(以“未分配利润”为负数表示)项下,它不会引起企业资产的增加或减少的变动。因为,资产在企业发生亏损的当时就已经减少了。对应于资产的减少,在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这一方,“未分配利润”记录为一个负数,以冲减所有者权益。

公益金是一个有中国特色的盈余公积项目。从公益金的用途来看,它是为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所准备的资金,主要用于为职工买房、建房。公益金的历史背景是我国长期以来实行“职工低工资,国家包住房、包福利”政策,企业将本来应当支付给职工用于购买或者租赁住房的工资部分以提取“企业福利基金”的方式留存下来,统一购建、分配职工住房。在1993年会计制度改革以后,企业原来利润分配中的“提取福利基金”改为提取“公益金”。
实践中,公益金的性质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它实际上是对职工的负债,与“应付福利费”没有本质的区别,但是二者的会计处理则完全不同。“应付福利费”被列为公司的一项负债,同时它作为工资费用的一部分,按照计税工资的14%提取并在税前列支。而公益金则作为利润分配的一个组成部分,只不过分配的结果并不是像派发股利那样,引起现金资产流出企业,而是作为所有者权益项下的一个独立项目陈报,因此,仅仅引起所有者权益内部的调整。从公益金的实际运作在会计系统中反映的方式来看,它颇类似于西方财务会计中的“拨定用途的保留盈余”。
公益金列入“所有者权益”项下所引起的问题是:既然公益金是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这就意味着它属于企业股东所有。当企业破产清算时,它可以用于偿还债务,剩余部分则由股东享有。这样就可能损害企业职工的利益。随着住房货币化、住宅商品化改革的深入,住房费用逐步进入职工的工资总额中,公益金应当与“应付福利费”合二为一统一作为对职工的负债。
尽管公益金目前还是盈余公积的一部分,但是鉴于它与一般盈余公积金在最终归属上的差异,一般都单独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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