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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

2013-01-21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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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的会计工作,是加强金融管理,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重要基础工作,是反映经济情况,监督经济活动,预测经济前景,参与经济决策的重要方面。为了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各项金融业务活动中的核算、监督、服务和管理作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的会计工作,是加强金融管理,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重要基础工作,是反映经济情况,监督经济活动,预测经济前景,参与经济决策的重要方面。为了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各项金融业务活动中的核算、监督、服务和管理作用,根据《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试行本)》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计工作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本行的有关制度、办法,主要任务是:
  一、 正确组织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记录、计算和综合反映金融业务活动情况,为贯彻政策、考核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发展情况和金融决策提供正确的数据。
  二、 加强服务与监督。通过办理资金收付,促进与监督各金融机构及有关单位认真执行财经纪律;管理各金融机构必须共同遵守的有关会计事项,为加强金融宏观控制、微观搞活服务。
  三、 加强财务管理。正确核算成本,监督和维护资金、财产的安全,努力增收节支,扩大社会主义积累。
  四、 开展会计检查与分析。搞好会计工作的检查辅导,不断提高会计工作质量与效率;运用会计核算数据与资料,分析金融业务变化情况,为金融决策提供信息。

第三条 会计制度,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度管理权集中在总行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以下简称分行)两级。凡属全国性的会计制度、办法,由总行制订;凡不涉及全国性的制度、办法,由分行制订。各分行对总行的制度、办法,可做必要的补充规定,但不得与总行的规定相抵触,并报总行核备。
  下级行对上级行制订的各项制度、办法,必须严肃、认真地贯彻执行,不得任意修改和废除,如有意见,应及时反映,由上级行研究解决。在未修改前,仍应按原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级行的会计工作,应在行长领导下,由会计部门统一管理。
  各级行的会计机构中,应设有专职主管人员和与任务相适应的会计人员。明确会计人员的工作范围、内容、责任和权力,定事、定人、定责任。
  总会计师在分管行长领导下,履行各项职责,负责全面的经济核算工作,协助分管行长组织领导会计、结算、财务的管理工作。
  行长要领导会计部门、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本会计制度,并保障会计人员依法、按制度行使职权。
  各级行的会计部门必须经常向行长请示、汇报会计工作的情况、问题和建议。行长应经常对会计工作进行了解和检查,解决工作中的问题,调动会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各级行的会计部门应关心各项业务动态,并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发现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反映给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第五条 各级行的会计部门,要努力改进工作,不断提高核算质量与管理水平;要坚持培训会计人员,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和掌握现代化技术的能力;要加强调查研究,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制订与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核算手续。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六条 会计核算单位:分为独立会计核算单位和附属会计核算单位两种。总行、各级分行和县级支行为独立会计核算单位,并自行办理决算。附属会计核算单位,由管辖行采用并帐或并表的方式处理。

第七条 会计年度每年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终了办理决算,如遇12月31日为例假日,仍以该日为决算日。

第八条 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的金额单位
  人民币核算: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元以下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
  外币核算:美元(US$)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
  香港元(HK$)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
  英镑(£)以英镑为单位,英镑以下计至便士,便士以下四舍五入,英镑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
  西德马克(DM)以马克为单位,马克以下计至芬尼,芬尼以下四舍五入,马克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
  日元(J¥)以元为单位,计至元,记帐时小数以下不计,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

第九条 记帐方法:根据复式记帐的原理,采用资金收付记帐法,以资金为对象,凡资金来源的增加、资金运用的减少、利益的增加、损失的减少,记入收方;凡资金来源的减少、资金运用的增加、利益的减少、损失的增加,记入付方。有收必有付,收付必相等。收、付栏次的排列是,收方在左,付方在右。
  发生转帐业务,应(收)有关科目,(付)有关科目;发生现金业务,由于库存现金属资金占用,余额反映在付方。对现金收入业务,应(收)有关科目,(付)“库存现金”科目;对现金付出业务,应(收)“库存现金”科目,(付)有关科目。各科目收方、付方发生额合计和收方、付方余额合计,应各自相等。

第十条 会计核算必须坚持:钱帐分管,当时记帐;凭证帐表,换人复核;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帐;现金支出,先记帐后付款;转帐业务,先记付后记收;代收他行票据,收妥进帐;有帐有据,帐据相符;当天结帐,总分核对;内外帐务,定期核对。核算质量要达到:帐帐、帐据、帐实、帐款、帐表、内帐全部相符。

第十一条 业务印章种类及使用范围:
  业务公章:用于对外的重要单证,如存单、存折、收据等;
  现金收讫、付讫章:分别用于现金收、付凭证及回单;
  转讫章:用于已处理的转帐凭证、回单及收、付款通知;
  结算专用章:用于签发结算凭证及有关查询、查复书等;
  各级联行专用章:根据各级联行制度的有关规定使用;
  个人名章:用于经办和记载的各种凭证、单证、存折、帐簿、报表等。
  以上印章,除个人名章外,均应冠以行名,其规格、尺寸,全国联行专用章由总行统一规定和刻制颁发,其余印章由各分行规定。其中现金收讫、付讫、转讫和结算专用章,必须带有年、月、日。
  各级行处,对外和向上级行报送的报表要加盖行章。

第十二条 各级行须按照保密条件和有关规定,指定专人保管、使用密押、联行专用章、重要公章。联行的印、押必须分管,并建立交接登记制度。
  营业终了,必须将密押、联行专用章、各种业务印章以及会计帐簿(卡)、凭证等,全部入库(保险箱、柜)保管。密押和联行专用章,在未启用或停用待销毁上缴期间,必须加封,由行长或指定的专人妥善保管。过期密押销毁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page]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机构裁撤合并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离职。短期离职时,应将工作和有关情况向接办人交代清楚。如短期离职超过一个星期,应视工作调动办理交接手续。各级行要给予转交人员办理移交所需时间。
  一、 一般会计人员调动,应由会计主管人员或指定人员监交。移交人将所经营的凭证、帐表、有关单据、印章、密押以及文件资料等造具清册。将经管工作交接清楚。同时,由接办人将各科目分户帐与总帐余额进行核对,交接双方在总帐和分户帐移交日余额旁共同盖章。交接清册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盖章,会计部门归档存查。
  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应由行长或指定人员监交。由移交人将其保管及使用的一切凭证、帐表、有关单据、印章、密押以及文件资料等造具清册。同时,编制移交日计表(只填余额),由接办人与总帐余额核对,并将本部门和全辖会计工作情况以及工作中存在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写成书面材料,连同移交日计表列入移交清册。移交清册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盖章,列入当地行档案存查。
  二、 机构裁撤合并在未办理交接手续前,应全面地核对帐务,处理帐务悬案,保证在帐务绝对正确的基础上认真办好交接手续,编制移交清册和移交日计表,由上级行派人监交,同时办理帐务划转。交接双方不属于同一支行管辖的,并应办理固定资产转移手续。帐务划转后,应编制截至移交日止的业务状况报告表(各科目应无余额),移交日计表和业务状况报告表列入移交清册,除交接双方各留存一份外,并应上报有关管辖行存查。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 会计核算工作主要是根据政策、法规和有关制度、办法,办理资金收付,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处理各项凭证,记载各种帐簿,编制会计报表。
  第一节 会计科目

第十五条 会计科目是体现国家的政策,综合反映资金变化情况,以及考核计划、分析、监督全行业务和财务活动的工具。应按照资金性质和核算需要,设置和正确地使用会计科目及帐户。
  一、 会计科目由总行统一规定,分行如有需要可增设辖内专用科目和帐户,但在向总行上报报表时,由各分行并入总行规定的有关科目内。
  二、 会计科目的代号,由总行统一编列为四位数字,分行增设的辖内专用科目的代号,应编列为五位数字,并做到与总行编列的科目代号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三、 会计科目修改变更时,除在年度终了,应采用结转对照表方式办理新旧科目结转外,在年度中间,应一律填制传票通过分录结转。
  四、 表外科目是会计科目的组成部门,用以控制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采用单式记帐,业务发生记收入,业务减销记付出,余额反映在收入方。在报表反映上,收入、付出的发生额和余额合计数不自相平衡。
  第二节 会计凭证

第十六条 会计凭证是各项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的原始记录,是办理收付和记帐的根据,是核对帐务和事后查考的重要依据。
  凭证采用单式,按其格式和用途可分为基本凭证和特定凭证两类。
  一、 基本凭证:是根据有关原始凭证及业务事实自行编制凭以记帐的传票,按其性质规定为八种:
  (一) 现金收入传票;
  (二) 现金付出传票;
  (三) 转帐收入传票;
  (四) 转帐付出传票;
  (五) 特种转帐收入传票;
  (六) 特种转帐付出传票;
  (七) 表外科目收入传票;
  (八) 表外科目付出传票;
  二、 特定凭证:是根据某项业务的特殊需要而制定的各种专用凭证,用以代替传票并凭以记帐。各种特定凭证的名称及格式在各种业务核算手续内加以规定。

第十七条 各种凭证一般应具备下列基本要素:
  一、 年、月、日(以特定凭证代替记帐凭证时,必须注明记帐日期);
  二、 有关收、付款单位的户名和帐号;
  三、 有关收、付款单位开户行的名称和行号;
  四、 人民币“元”或外币符号和大小写金额;
  五、 款项来源、用途或摘要及附件的张数;
  六、 会计分录和凭证编号;
  七、 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的印章;
  八、 本行及有关人员的印章。

第十八条 填制凭证时,必须做到要素齐全、内容真实、数字正确、字迹清楚。
 填写凭证的各种代用符号规定为:第号为“#”;每个为“@”;人民币“元”符号为“¥”;外币符号从国际惯列;年、月、日简写顺序应自左而右“年/月/日”;年利率简写为“年%”;月利率简写为“月‰”;日利率简写为“万分之日”。

第十九条 在受理凭证时,必须根据有关业务的具体要求,认真审查。做到:符合政策,真实清楚,合乎手续,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 是否应为本行受理的凭证;
  二、 使用的凭证种类是否正确,凭证基本内容、联数与附件是否完整齐全,是否超过有效期限;
  三、 帐号与户名是否相符;
  四、 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字迹有无涂改;
  五、 密押、印鉴是否真实齐全;
  六、 款项来源,用途是否符合政策和有关资金管理的规定以及信贷、结算的管理原则;
  七、 是否超过存款余额、贷款额度和拨款限额;
  八、 计息、收费等的数字是否正确;
  九、 科目和帐户名称使用是否正确。
  凡是经过银行办理的凭证,必须加盖有关人员名章,并按凭证种类分别加盖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和转讫章,传票附件加盖“作附件”戳记。
  在业务处理过程中,是否编列传票分号,可由分行在既能控制当天传票张数,又能防止散失的前提下自行确定。

第二十条 凭证的传递必须做到准确及时、手续严密、先外后内、先急后缓,既利于资金收付,又要遵守记帐规定,便于核算工作的进行。除有关业务核算手续另有规定者外,各种凭证一律由内部传递。
  第三节 帐务组织和帐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帐务组织包括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两个系统。明细核算是由各种分户帐、登记簿(卡)、日记簿、余额表组成;综合核算是由科目日结单、总帐、日计表组成。前者按帐户核算,明细反映各种资金增减变化情况;后者按科目核算,综合反映各类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两者都是反映业务活动、考核信贷计划执行情况和财务活动的主要依据,也是维护各项资金和财产安全的重要工具。两个系统的帐簿,都必须根据同一凭证分别进行核算。它们是互相联系、相互制约的,明细核算与综合核算的数字必须相符。[page]
  帐务处理是从办理业务审查凭证或编制凭证开始,经过帐务记载和帐务核对,直到轧平帐务编制日计表为止的全部核算过程。它是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也是处理和反映各项业务活动的必要手段。

第二十二条 明细核算。
  一、 分户帐。分帐是明细核算的主要形式,是各科目的明细记录,也是人民银行同各开户单位对帐的依据。必须按户立帐,连续记载,并在摘要栏注明简明事由,不得以凭证代替分户帐。
  各单位在人民银行开立的帐户是办理信贷、结算和现金收付业务的工具。各行必须遵照总、分行制订的有关帐户管理的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并加强对各金融机构的资金分析,督促其重视营运资金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一) 分户帐的格式,除根据业务所规定的专用格式外,一般分为下列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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