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2011年河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学习笔记(6.1)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1-02-16 09:20
导读: 第六节会计法律责任违反《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关规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两种形式:一是行政责任;二是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具体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一、违反《会计法》有关规定的法律

第六节 会计法律责任

  违反《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关规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两种形式:一是行政责任;二是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具体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

  一、违反《会计法》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2.私设会计账簿的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薄,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对于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账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62条第二款的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薄,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单位负责人等存在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五)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55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存在上述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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