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现金管理制度
一、现金及现金管理
(一)现金的概念
现金,是指具备现实购买力或者法定清偿力的通货。在金属货币流通条件下,现金是指金属铸币及其他作辅币使用的铸币;在纸币或者信用货币流通的条件下,现金包括铸币、纸币和信用货币。我国的现金是指人民币,包括纸币和金属辅币。
(二)现金管理基本原则
现金管理,是指现金管理单位按照规定管理各单位的现金收入、支出和库存的一项重要财经管理活动。1988年9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同年10月1日起施行;1988年9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现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1.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2.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现金使用;
3.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4.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5.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