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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录口供需要注意什么

2021-07-08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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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一个案件中,没有人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了解案件事实,公安司法机关如果想要调查案件的,是可以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的,那么录口供要注意什么呢?相信很多人不了解。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欢迎阅读。

  一、财务录口供要注意什么

  刑事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所作的口头供述(包括对其他人的揭发检举)。在中国,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口供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一种证据。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1、孤立的口供,未经查证和查证不实的口供当然不具有证据效力,这已由立法所确定,不必赘述。

  2、关于查证属实的口供的证据效力。依法获取的口供一经查证属实,当然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是应当看到,对口供的查证过程,同样是一个收集其他证据,审查判断所收集的证据的过程,审查口供的真实性必须有足够的其他证据,口供作为一种对案件事实有直接证明作用的证据,根据逻辑规则,其自身在不能证明自身真实性时,亦即丧失了独立证明案件事实的可能性。

  3、非法获取的口供,虽经查证属实,也不应承认其证据效力。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不仅如此,中国刑法更是将刑讯逼供行为规定为犯罪。长期以来,实践中对非法猎取的口供,如属“屈打假招”之类的口供,自然不会被采信,但对于非法获取的“真供”采信与否多有争议。

  二、什么是证据

  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

  证据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伪造或毁灭证据都是触犯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的追究。

  三、证据种类有哪些

  根据《刑法》第四十二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的“财务录口供要注意什么”的相关内容。因此依法获取的口供一经查证属实,是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除此之外也要重视对口供的查证过程。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懂或存在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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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录口供要注意什么
一、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p>(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p>(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p>(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p>(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p>(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p>(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p>(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p>(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p>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和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p>三、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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