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但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第四十条,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
(1)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
(2)奖励证明。
(3)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
(4)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
(5)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
(6)借款合同。
(7)保险公司的证明。
(8)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
(9)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
(10)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对公账户的钱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股东。一般情况下,法人和股东是不能够往公司的账户来进行存钱的,除非说只是暂时性的一种借款,我们国家的税收管理相关法规当中规定,有一些具体的存款都是必须要进行税收缴纳的。法人和股东不能往对公账户存钱的。一般来说,这样做不合法,除非是属于暂时性借款、分配利润等特殊情况,不然是不可以这样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 】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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