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否具有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行政处罚权问题的答复 来源:作者: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工商局能否以自己名义对公用企业及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二十三条规定,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 四条第二款规定:“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权。因此,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9.10.26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64578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师团,我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