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冒者都不希望以自己的真实身份从事市场交易活动,其从事仿冒行为的目就是在于使交易对方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或误解,从而接受其商品或服务,以此获得竞争优势。
因此,仿冒者的主要手法是故意缩小自己产品的标志,如商标、厂名或其他特有的标志的影响,而以他人的商品形象出现在市场竞争之中,这种引人“误解”的后果就成为认定仿冒行为的要件之一。
因此,如何理解“引人误解”是判断仿冒行为的关键。按照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对仿冒行为是否构成误解以“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通注意力会发生误认”等综合分析进行认定。由此可见,“误解”的主体是“一般消费者”,即相关领域中的普通大众。“普通注意力”则是指非专业人员的注意或非特别的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