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串通投标行为的主要类型
1. 结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主要包括以下行为:
1.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2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1.3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1.4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1.5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1.6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1.7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1.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1.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二、串通投标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主要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 行政责任
1.1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2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3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4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指:
1.4.1 以行贿谋取中标;
1.4.2 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1.4.3 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1.4.4 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2. 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串通投标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 23号)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4.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6.本规定中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7.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予立案追诉。
8.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