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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诉讼问答

2011-10-25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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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哪些经济纠纷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凡是经济合同纠纷、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涉外经济纠纷、经济损害赔偿纠纷以及其他经济纠纷,只要是与该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向人民法院起诉。2、经济纠纷发生后,如何向法院起诉?原告向法院起诉

  1 、哪些经济纠纷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凡是经济合同纠纷、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涉外经济纠纷、经济损害赔偿纠纷以及其他经济纠纷,只要是与该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2 、经济纠纷发生后,如何向法院起诉?

  原告向法院起诉,应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副本。诉状要整洁,不得乱涂乱改。诉状应经本人亲笔签名,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加盖公章。起诉时,还要按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诉讼费。案件审结后,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如果双方都有责任,按责任大小照比例分担。

  3 、经济纠纷案件的起诉状怎样写?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 1 )①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注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包括户籍所在地与住所地)、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②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注明其名称、住所(包括法定住所和当前经营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 2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包括争执的焦点、起诉理由及法律根据。

  ( 3 )证据和证据来源及证明的事实、证人姓名和住所。

  ( 4 )尾部。包括署名、盖章、起诉日期和附件等(证据副本的份数应与诉状相符)。

  4 、原告在递交起诉状的同时需提交哪些附件?

  原告在递交起诉状的同时,应附交原、被告身份证明:①原告是企事业单位的,应提供其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告是自然人的,应提供其身份证明。②被告是法人的,原告应提供其企业登记情况,被告是自然人的,原告应提供其户籍证明。

  原告在起诉的同时,要求申请诉讼保全的,应同时递交诉讼保全申请书、担保书,包括担保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信誉担保的应提供担保单位的近期资产负债表,财产担保的需提供与保全标的数等值的财产或提供保全标的数的 30% 现金)。同时应正确填写本院制作的诉讼保全登记表(以上规定亦适用诉前保全、仲裁保全)。

  5 、什么叫“谁主张谁证明”?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此规定的意思是,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要自己提出证据证明。例如甲认为乙欠了自己钱,就要提出乙欠钱的证据(欠条等),如果乙反过来说钱已经还了,也要提出自已的证据。

  6 、经济纠纷案件起诉时需提交哪些证据材料?

  当事人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真实性的责任。如对自己所提的主张不实施举证或证据材料无法证实其主张的,将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原告在起诉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时,须提供下列一般证明、证据:

  ( 1 )企业法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的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原件,如是复制件,须与原件核对并加注明后,将原件退还),开户银行和帐号。起诉状上的原、被告名称,须与营业执照、合同章相符合,如不一致或被告主体已变更、合并、关闭,需加以说明,并提供被告现在的准确所在地。

  ( 2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必须写明代理事项和代理权限。

  ( 3 )合同及与合同有关的文书、电报、信函(包括信封)、图表;变更、补充合同的协议、合同和其他附件,合同签订地及其证明材料。应提供原件,复制件须经过核对。

  ( 4 )送货、提货、托运、运输、验收、发票等凭证。

  ( 5 )货款、工程款、运输费、保管费、租赁费、转让费、劳务费、酬金等结算凭证和有关财务帐目的复印件。

  ( 6 )要求赔偿损失的依据及有关证明。

  ( 7 )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依据、计算办法及有关证明。

  ( 8 )起诉前自行协商或通过有关部门处理的有关凭证。

  ( 9 )其他与诉讼有关的依据。

  原告在起诉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时,除提供一般证明、证据外,还须按照诉讼请求内容,提供必要证据。

  建设、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须提供: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计划任务书、工程承包单位营业执照的原件(如复制件,须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注明后,将原件退还)、技术级别证书,建筑许可证、工程决算书及其审核意见书和工程验收报告等。

  质量纠纷,须提供:质量检验的鉴定报告,如有产品封样验收规定的则应有产品封样的日期、方式等说明和有关实物。

  技术合同纠纷,须提供:与合同有关的技术资料,可行性论证、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与计划书,技术标准与规范,原始设计与工艺文件以及图纸、表格、数据照片等。

  商标侵权纠纷,须提供: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和核准日期;假冒产品的实物、书证;受损害情况和经济数额的计算依据、证据等。

  专利侵权纠纷,需提供专利证书、被侵权的实物、书证,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异同的具体说明,受损害情况和经济数额的计算依据、证据等。

  涉外经济合同纠纷,须提供:公司章程、商业、税务登记证件、发票、货物提单、装运单。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如港澳地区的,须经过公证;如外国的,须经过公证和我驻外使、领馆的认证。

  7 、当事人应该如何举证?

  ( 1 )举证方在向法庭提出证据材料时,应向法庭说明该证据材料的来源、种类及欲证明之事实。

  ( 2 )证据材料为物证的,一般应提供原物。 对于不宜直接提取的物证,或者易损坏、消失、变质、易燃、易爆物品等,可以提供该物证的照片、录像,或对该物证的检查笔录等。

  ( 3 )证据材料为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件、影印件、副本、节录本等。

  ( 4 )证据材料为检查笔录及鉴定结论的,应当提供原件。

  ( 5 )证据材料为视听资料的,应当提交未被剪辑、加工过的原始资料。

  ( 6 )证据材料为证人证言的,若该证言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起关键作用,则作出该证言的证人为关键证人。关键证人应当到庭作证。 关键证人出庭确有困难且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可以直接提交书面证言。

  ( 7 )证据材料有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由提供该证据材料的一方翻译成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证据材料的翻译,应由专门的翻译机构进行。

  ( 8 )举证应当及时。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举证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二日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合议庭决定。行政诉讼的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材料。

  ( 9 )民事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对其不利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则免除陈述案件事实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当事人的自认行为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不得任意撤回其在庭审中所作的自认,除非有充足证据能够证明其所作出的自认与事实不符,并且当时的自诉确属重大误解所致。

  8 、当事人在哪些情况下无需举证?

  ( 1 )众所周知的事实;

  ( 2 )自然规律及定理;

  ( 3 )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 4 )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9 、哪些人员不能作为证人?

  作证的证人必须具有作证资格。下列人员不得作为证人:

  ( 1 )因生理或精神原因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但有证据表明间歇性精神病人作证时所被证明的事实发生当时其精神状态正常的除外;

  ( 2 )本案的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证人;

  ( 3 )本案的代理人,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证人;

  ( 4 )法律规定其他不得作为证人的人员。

  证人应当如实作证,作伪证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10 、什么叫证据保全?

  民事诉讼中,在证据材料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

  证据保全是人民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前采取的、对证据加以保护的必要措施。需保全证据的情况有两种: (1) 证据有灭失的客观可能性; (2) 证据在将来有难以取得的可能。具体是指:证人生命垂危;具有民事诉讼证据作用的物品极易腐败变质;易于灭失的痕迹。证据保全可以由当事人申请采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主动采取。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一般应在起诉以后、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之前提出。如果当事人在起诉前需遥存数据的,一般应向有关的公证机关提出申请,由公证机关采取相应的措施。

  证据保全措施的对象主要是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等。

  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的方法主要有三种: (1) 向证人进行询问调查 , 记录证人证言; (2) 对文书、物品等进行录像、拍照、抄写或者用其他方法加以复制; (3) 对证据进行鉴定或者勘验 . 获取的证据材料 , 由人民法院存卷保管。

  11 、什么叫担保?

  担保,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了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使诉讼程序得以顺利进行而采取的保证措施。担保有两种形式:

  (1) 被告提供担保。即在诉讼中,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如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对于财产保全,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等等。

  (2) 责令原告提供担保。即在民事诉讼中,在原告提出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申请时,人民法院为了预防原告败诉后不能赔偿对方遭受的损失而采取的措施。如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先予执行的申请人,人民法院可责令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的,驳回申请,等等。担保形式,可以是银行担保、现金担保或实物担保。各种担保形式可与查封、扣押等其他强制措施互相取代,以实现诉讼所要达到的目的。

  12 、担保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担保人的责任是监督和保证被担保人履行义务。当被担保人不履行或者无履行义务能力时,担保人有责任承担履行义务。担保人履行义务后,有权向被担保人追偿。

  13 、什么是财产保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的方法主要有三种,查封、扣押和冻结。财产保全的范围限于诉讼请求范围和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14 、什么是诉前保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可以驳回申请。

  15 、合同纠纷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还可以向法院起诉吗?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16 、哪些企业可以(被)申请破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其债权人也可以申请该债务人破产。

  17 、债务人申请破产应提供哪些材料?

  ( 1 )债务人请求破产还债的书面申请;

  ( 2 )债务人企业亏损的书面说明;

  ( 3 )债务人企业至破产申请日上月末的资产负债表等有关会计报表;

  ( 4 )具有相应资质的审计机构对债务人企业审计后作出的审计报告,以证明该企业已资不抵债;

  ( 5 )企业至破产申请日止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清单(列明财产名称、规格、处所和价值等)、无形财产情况(商标权、专利权及对外许可使用的情况和其他知识产权并附相关证书);

  ( 6 )企业对外投资情况(包括合资企业、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独资企业、子公司、股票、债券等),已注销的,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文件;

  ( 7 )企业在银行开立帐户的情况,并列明至破产申请日的帐户余额;

  ( 8 )企业资产抵押情况,包括企业为他人担保或抵押,以及他人尉企业担保或抵押的情况;

  ( 9 )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邮政编码、通讯地址和电话号码、破产债权数额、债权发生日期和催讨偿还情况;

  ( 10 )企业债务情况表(内容同上);

  ( 11 )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和财产保全的情况;

  ( 12 )人民法院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18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提交哪些材料?

  ( 1 )有效的债权凭证,如经诉讼或仲裁的,应附有关法律文书;

  ( 2 )债权发生的事实和相应的证据;

  ( 3 )债权种类、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的情况;

  ( 4 )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详细情况和证据;

  ( 5 )债权人企业法人证明或债权人其他身份证明;

  ( 6 )债务人资产情况;

  ( 7 )人民法院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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