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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案件中律师的特殊作用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0-08-25 22:01
导读: 一般情况,律师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往往采取被动的方式,即跟着刑事案件阶段的发展,分别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不同的法律帮助,却无法阻止刑事案件从一个阶段向下一个阶段发展变化。但是如果公安机关明显插手经济纠纷,律师

  一般情况,律师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往往采取被动的方式,即跟着刑事案件阶段的发展,分别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不同的法律帮助,却无法阻止刑事案件从一个阶段向下一个阶段发展变化。但是如果公安机关明显插手经济纠纷,律师再按部就班地提供法律帮助,就会贻误战机导致辩护难度的加大。这种情况下,律师完全可以采取主动方式,寻求检察机关的支持,纠正公安机关违法的行为,达到撤案放人的目的。

  不久前,佳木斯的一位老板急匆匆地找到笔者,说他的朋友吴某被广东某市公安经济侦查大队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刑事拘留,原因是吴某欠对方货款530万元,欠款的原因是对方所供货——牛仔服装有严重的质量问题,双方因质量问题产生纠纷,货款一直没有结算。2007年5月,债权人以合同诈骗罪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吴某刑事拘留。笔者经过分析,认为该案很难构成犯罪,断定是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理由是,第一,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合作已经五年了,彼此贸易关系密切;第二,债权人的弟弟一直与债务人同吃同住,负责货物中转和货款收取;第三,货物有质量问题,债权人的弟弟已经认可,并且将货物降价处理也是征得债权人弟弟的同意;第四,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是事实,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收货方有权行使抗辩权。于是笔者及时将案情和律师意见反映到上级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依法纠正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上级检察机关迅速发函督办指定当地检察机关介入调查,最终某市公安机关以不构成犯罪为由撤消案件并放人。

  分析以上案例的成功之处,可以看出律师作为法律服务者在为刑事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特别是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的案件时,可以为当事人谋取最大利益-——撤案放人。当然类似案件的成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案件确属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第二,犯罪嫌疑人正出在刑事拘留而尚未被逮捕阶段,如果未被逮捕,律师和检察机关共同对抗公安机关,如果已被逮捕,律师要和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两家对抗,如果已被起诉,律师要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三家对抗,就中国司法环境而言,哪一种情形难度最小哪一种最大,恐怕一目了然;第三,犯罪嫌疑人家属最好在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不久就委托律师,因为上级检察机关的督办函件在途中需要半月的时间,如果函件晚到,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事情就麻烦了。具备以上条件,加上律师和检察机关的努力,完全有可能将案件解决在刑事拘留阶段,避免酿造成新一起错案冤案,错案冤案一旦酿成,想伸冤就难上加难了。[page]

  宋义凯

  2007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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