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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本市出版物实行明码标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03-04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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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本市出版物实行明码标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各报社、出版社、新华书店、邮政局:根据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报刊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计委计办价格(2002)1131号《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报刊明码标价有关问题的复函》,对本市出版物实行明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本市出版物实行明码标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报社、出版社、新华书店、邮政局:


  根据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报刊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计委计办价格(2002)1131号《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报刊明码标价有关问题的复函》,对本市出版物实行明码标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出版、发行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按本通知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出版物,是指正式出版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三、从事报纸、期刊、图书等出版物明码标价的方式是:每期(件)报纸在固定位置标出零售价格; 图书、期刊出版物在固定位置标出定价。经营者的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出版物上标明的零售价格(定价)。


  四、从事批发、零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明码标价方式是:业务的经营者使用标价签标价,标明品名、产地、规格、计价单位、销售价格等。


  五、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由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六、本规定自二00二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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