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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

2011-03-04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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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广东省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正常秩序,促进公平交易,制止价格欺诈,保障商品房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有关法规
广东省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正常秩序,促进公平交易,制止价格欺诈,保障商品房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新建商品房,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新建商品房销售应同时采取价目表和明码标价书两种标价形式。价目表的具体格式由当地物价部门负责监制,价目表标示的内容应包括商品房的结构类型、装修标准、销售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销售价格等。明码标价书由省物价局统一样式(样式附后),各市物价部门监制,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按规定的内容逐项准确填写明码标价书。


  第四条 价目表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其经营场所标示。明码标价书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向购房者明示,成交后由购房者签收,购销双方各执一份。


  第五条 购房者应对明码标价书妥善保存,可作为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投诉的依据,或者提供有关部门处理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纠纷时使用。


  第六条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书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到当地物价部门领取。中央、外省、省属驻穗的开发经营企业向省物价局领取。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各级物价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规、规章予以查处。


  第八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物价局解释,并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附:


广东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书(样式)


  ____市物价局监制一、交易简况


  开发经营企业名称____(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联系人_______


  所售楼盘名称____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__________


  预售许可证_____________


  二、标价内容


  所售商品房为第_幢(座)第_单元第_层第_号房


  该商品房类别为________建筑结构为_____


  房型规格____层高__米


  该商品房销售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


  使用面积____平方米


  单位建筑面积售价为(人民币)____元/平方米


  总售价大写金额为(人民币)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角 分


  以上销售价格已含下列与商品房相关的部分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设费用:


  1.供水、供电一户一表


  2.公共防盗门


  3.小区(或大楼)电子监控保安系统


  4.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增容费


  5.室内水电设施线路安装费


  6.管道煤气预埋


  7.电话线预埋


  8.有线电视线路预埋


  9.信报箱


  10.


  11.


  12.


  成交日期:__年__月__日


  商品房交付日期:__年__月__日


  购房合同号:_________


  三、价格监督部门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四、购房者签收________


  备注:1.本明码标价书一式两份,成交后由购房者签收,购销双方各执一份,以备查对。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书填写说明


  (1)座落位置:指楼盘所在地点,门牌号。


  (2)商品房类别:指住宅、写字楼、商铺等。


  (3)建筑结构:指框架结构、砖混结构等。


  (4)房型规格:指出售商品房具体的规格,如三房一厅、二房一厅等。


  (5)填写在销售价格中已含与商品房相关的部分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设费用时,已列出的项目中,所售商品房具备的,应打“√”明示,购房户要求列出所有其他基础设施、公共配套项目的,应作补充。按规定,所有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设费用应全部在房价中补偿,不得在价外另行收费。


  (6)价格监督部门指

广东省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正常秩序,促进公平交易,制止价格欺诈,保障商品房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新建商品房,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新建商品房销售应同时采取价目表和明码标价书两种标价形式。价目表的具体格式由当地物价部门负责监制,价目表标示的内容应包括商品房的结构类型、装修标准、销售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销售价格等。明码标价书由省物价局统一样式(样式附后),各市物价部门监制,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按规定的内容逐项准确填写明码标价书。


  第四条 价目表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其经营场所标示。明码标价书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向购房者明示,成交后由购房者签收,购销双方各执一份。


  第五条 购房者应对明码标价书妥善保存,可作为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投诉的依据,或者提供有关部门处理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纠纷时使用。


  第六条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书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到当地物价部门领取。中央、外省、省属驻穗的开发经营企业向省物价局领取。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各级物价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规、规章予以查处。[page]


  第八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物价局解释,并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附:


广东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书(样式)


  ____市物价局监制一、交易简况


  开发经营企业名称____(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联系人_______


  所售楼盘名称____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__________


  预售许可证_____________


  二、标价内容


  所售商品房为第_幢(座)第_单元第_层第_号房


  该商品房类别为________建筑结构为_____


  房型规格____层高__米


  该商品房销售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


  使用面积____平方米


  单位建筑面积售价为(人民币)____元/平方米


  总售价大写金额为(人民币)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角 分


  以上销售价格已含下列与商品房相关的部分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设费用:


  1.供水、供电一户一表


  2.公共防盗门


  3.小区(或大楼)电子监控保安系统


  4.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增容费


  5.室内水电设施线路安装费


  6.管道煤气预埋


  7.电话线预埋


  8.有线电视线路预埋


  9.信报箱


  10.


  11.


  12.


  成交日期:__年__月__日


  商品房交付日期:__年__月__日


  购房合同号:_________


  三、价格监督部门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四、购房者签收________


  备注:1.本明码标价书一式两份,成交后由购房者签收,购销双方各执一份,以备查对。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书填写说明


  (1)座落位置:指楼盘所在地点,门牌号。


  (2)商品房类别:指住宅、写字楼、商铺等。


  (3)建筑结构:指框架结构、砖混结构等。


  (4)房型规格:指出售商品房具体的规格,如三房一厅、二房一厅等。


  (5)填写在销售价格中已含与商品房相关的部分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设费用时,已列出的项目中,所售商品房具备的,应打“√”明示,购房户要求列出所有其他基础设施、公共配套项目的,应作补充。按规定,所有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设费用应全部在房价中补偿,不得在价外另行收费。


  (6)价格监督部门指

广东省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

对商品房价格实施管理的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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