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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零售促销中价格附加条件不明示

2014-09-25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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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年来,物价部门接到的市民在通讯方面的价格投诉有所增加。一些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如某通讯产品经销商在销售CDMA手机时,广告称购买手机送话...

  近年来,物价部门接到的市民在通讯方面的价格投诉有所增加。一些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如某通讯产品经销商在销售CDMA手机时,广告称“购买手机送话费900元”,但实际只送了200元的话费,其余700元需购机者存入等值金额话费现金才能激活使用,而这个附加条件在广告及经营场所均无明示。

  不履行价格承诺

  据介绍,“价格承诺”是指经营者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做出的具体确定的承诺。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例如,某百货公司在商场海报上刊登:“开展手机大展销活动,随机赠送价值88元礼品一份,赠品以卖场实物为准。”有顾客购买了某品牌手机一部,该百货公司以礼品已送完为由,只赠送了一根市场价不足20元的手机挂绳。该公司的行为就是价格欺诈中的“不履行价格承诺”行为。

  误导性标价

  市民在消费时,常常会看到例如“零利润”“最后一件(套)”“最后一天”等。特别典型的有“全场5折”,而实际上只有一种或者少数几种商品为5折,其他商品折扣为5折以上,甚至有的没有折扣。

  物价部门表示,上述行为就是“误导性标价”的价格欺诈行为。经营者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

  价格标示无依据或无从比较

  在进行产品促销时,有个别经营者为了取得市民的信任,标示自己产品为“全市最低价,价高可退钱”等,这样的方式一度令消费者趋之若鹜。

  某电器销售公司,承诺其品牌电视机全市最低价格,价高可以退还价差,而实际上该品牌电视机在当地为其独家销售,所称的市场最低价无从比较。这样的行为就是经营者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标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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