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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2012-12-27 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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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999年5月21日局务会议通过,2003年5月30日局务会议通过第一次修订)第一条为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对本市环境保护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苏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意见》,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1999年5月21日局务会议通过,2003年5月30日局务会议通过第一次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对本市环境保护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苏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意见》,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本系统局机关执法机构、受委托的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 本系统行政执法必须严格依照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职能和职权进行。主要法律规范是:

  (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

  (二)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发射防护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苏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

  (三)规章:国务院以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江苏省人民政府、苏州市人民政府有关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行政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四)标准:有关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的国家和地方标准。

  (五)政策:国家产业导向、工艺改革、污染控制、环境技术、进出口管理等行政措施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行政执法必须坚持依法办事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重视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制宣传教育。

  第五条 行政执法应当接受市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市政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新闻单位的监督。

  第六条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是本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主体,局机关行使行政许可、行政监督的处室按照职能进行行政执法;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按照苏州市环境保护局的委托事项进行行政执法。行政执法处室和受委托执法单位统称为行政执法机构。[page]

  第七条 根据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权限,确定局长和副局长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局长是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有权对本市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核准、签发本机关有关行政执法的文件和文书,承担本系统行政执法行为后果的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二)副局长负责其分管的行政执法机构和受局长委托或授权的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有权对本市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其相应的行政执法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根据本局各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能和权限,实行行政执法职责分工。

  (一)法制工作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是负责统一管理全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处罚、复议、诉讼、赔偿的应诉工作;负责本系统的行政法制和执法监督工作,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等具体法律事务;起草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规范性文件或参与起草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规范性文件,并对本系统起草的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法律依据、规定事实和立法技术的审核等。

  (二)开发建设环境管理处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是负责全市辖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等环境管理。起草或参与起草有关建设项目等环境保护管理的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对管理职能范围内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污染控制处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是负责全市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以及进口废物的出、入境交换、运输、贮存、利用、处理或处置等全过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市区有污染物排放单位的排污监督管理以及区域排污总量控制管理等。起草或参与起草有关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以及进口废物和限期治理项目等环境保护管理的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对管理职能范围内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自然生态保护处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是负责全市由市环境保护局管辖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生态保护项目等全过程监督管理;负责太湖、阳澄湖水源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起草或参与起草有关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以及太湖、阳澄湖水源保护等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对管理职能范围内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五)科技合作处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是负责清洁生产政策推动及企业清洁生产审计监督管理。起草或参与起草有关环境保护科技管理、环境保护产业管理等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对管理职能范围内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六)计划财务处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是对全市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市污染防治基金和污染治理资金项目监督管理。起草或参与起草有关总量控制和污染防治基金或补助资金管理等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对管理职能范围内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page]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委托事项,确定直属事业单位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环境监察支队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是负责向管辖范围内有污染物排放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排污费,核查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对污染源治理设施运行、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以及限期治理项目等进行现场监察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公众举报环境污染事故、违法行为或环境纠纷的调查、处理。起草或参与起草有关环境管理、监察、排污收费的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环境监测中心站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是对管辖范围内单位的污染源和在用机动车、助力车尾气排放等进行监督监测。对立案查处的有关案件进行执法监测,并向环境保护局提交相关的监测报告。起草或参与起草有关环境监测的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是对管辖范围内的固体废物处理或处置实行全过程、全天候监督管理;负责具体办理全市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以及进口废物的出、入境交换、运输、贮存、利用、处理或处置的管理事务;实施固体废物行政代处置权利。起草或参与起草有关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以及进口废物等环境保护管理的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对管理职能范围内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条 各行政执法机构根据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拟定本处室、单位及其执法岗位的执法责任,并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

  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责任调整时,应当修订并重新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系统的行政执法制度,必须严格秉公执法,廉洁自律,不徇私舞弊,不玩忽职守,不越权,不渎职。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接受行政执法监督,并承担被授权的行政执法行为后果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根据《苏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责任考评制度》的奖惩规定,每年局机关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考评,考评意见纳入公务员或依照公务员管理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 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拟写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执行情况的总结报告,经局长签发,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环境保护厅。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03年6月1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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