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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都县环境保护责任制实施办法

2012-12-27 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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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宁都县环境保护责任制实施办法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的决定,做好我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促进政府有计划、有目标地改善所辖区域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

  宁都县环境保护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的决定,做好我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促进政府有计划、有目标地改善所辖区域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组织领导

  县环境保护委员会统一负责全县环境保护责任制建设。县环境保护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责任制贯彻和实施过程中的组织及协调等日常工作。

  二、责任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各乡镇政府及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其他公害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

  三、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县、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必须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的指标和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国民经济综合平衡。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将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和措施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认真实施,并接受上级政府检查、考核和验收,使所辖区域的环境质量达到或者优于国家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

  凡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其他公害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必须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要求,确定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内容,包括维护生态平衡、节约资源和能源,综合利用“三废”、清洁生产、污染防治、污染物总量控制和达标排放等指标。

  四、责任内容

  1、环境保护行政负责制

  (1)落实党中央关于环保工作要“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要求,各级党委政府每年召开一次人口环境资源工作会议,党政一把手到会,并发表讲话。

  (2)各级政府对本辖区内的环境质量负责,保证辖区内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达到GB3095—1996的相应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达到GB3838—2002的相应标准,并确保饮用水源地不受污染。

  (3)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所有建设项目和专项规划,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县发改委、工商、规划、国土、城建、经贸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4)各级政府每年解决1—2件辖区内突出的环保问题。

  2、环境保护工作报告制

  (1)县、乡镇政府的主要领导,每半年应当听取一次环保部门的专题工作汇报;县、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page]

  (2)各乡镇人民政府,就污染源治理、新改扩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环境污染事故、污染纠纷及投诉等情况,每月向县环委会办公室书面报告,报告须由主要领导签发。

  3、环境保护工作检查制

  (1)县环委会办公室每季度进行一次环境保护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同级环委会和市环委会。

  (2)环境保护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并进行综合评定、考核。

  4、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

  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江西省监察厅、省环境保护局发布的《江西省环境保护违法违规行为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五、考核与奖励

  1、县环委会每年对各乡镇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并将结果报告县政府,作为评价领导干部政绩、县域经济年度考核等次、实行奖惩和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2、县人事、监察部门对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单位进行监督,促使其认真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各项工作。

  3、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舆论监督,定期发布公告,设置热线电话,方便公众进行有效监督。

  4、对执行环境保护责任制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对成绩较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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