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国家、省有关环境法律、法规和排污收费标准,坚持“依法、全面、足额、公开”的征收原则。
二、排污费的征收、使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
三、政务公开,对被征收单位公布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费征收标准,接受监测数据和排污量核定依据的查询。
四、符合排污费减、缓、免条件的,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价格部门审批后予以公告。
五、不按规定征收或缴纳排污费,不按规定使用征收排污费专用票据和违反国家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行为进行指导和稽查。
六、统一收费专户,统一票据,按时解缴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