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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2-12-27 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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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控制羽绒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促进羽绒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

  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控制羽绒工业水污

  染物的排放,促进羽绒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

  工作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41号),《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

  作的指导意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17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羽绒生产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羽绒生产企业排放

  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

  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

  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污染排放先进控制技术限值.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替代《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羽绒工业协会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年 月 日批准.

  本标准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1

  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羽绒工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羽绒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污染控制与管理.[page]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

  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和第

  四十三条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向设置污水处理

  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的水污染物浓度控制要求,由羽绒工业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

  水处理能力协商确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

  准.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GB/T 6920-86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88-87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GB/T 11901-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14-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 7479-8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 7494-87 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 11893-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6488-1996 水质 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3 术语和定义

  3.1 羽绒工业

  指将天然鹅鸭羽毛,羽绒经水洗和高温烘干清毒工艺生产出的水洗羽毛绒产品,再将其作

  2

  为填充料生产各种羽绒制品,包括各式羽绒服装,羽绒被,枕,褥,垫,睡袋等的工业.[page]

  羽绒工业有以下三种企业类型:水洗羽毛绒加工企业,羽绒制品加工企业,水洗羽毛绒与

  羽绒制品加工兼有的企业.

  3.2 现有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建成投产或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羽绒生产企业.

  3.3 新建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新建,改建,扩建的羽绒生产企业.

  3.4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水洗羽毛绒产品(含水率≤13%)的废水排

  放量上限值,以t/T产品计.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现有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表1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排放控制指标 排放浓度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化学需氧量

  (CODCr,mg/L)

  100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2

  总磷

  (mg/L)

  0.5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3

  总氮

  (mg/L)

  20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4

  氨 氮

  (mg/L)

  15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5

  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5,mg/L)

  30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6

  悬浮物

  (SS,mg/L)

  70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page]

  7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LAS,mg/L)

  5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8 动植物油(mg/L) 20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9 pH值 6~9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t/T水洗羽毛绒)

  60

  3

  说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仅适用于水洗羽毛绒加工企业和水洗羽毛绒与羽绒制品加

  工兼有的企业.

  4.2 现有企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4.3 新建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表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排放控制指标 排放浓度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化学需氧量

  (CODCr,mg/L)

  80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2

  总磷

  (mg/L)

  0.5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3

  总氮

  (mg/L)

  20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4

  氨 氮

  (mg/L)

  15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5

  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5,mg/L)

  25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6

  悬浮物

  (SS, mg/L)

[page]

  60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7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LAS, mg/L)

  5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8 动植物油(mg/L) 20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9 pH值 6~9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t/T水洗羽毛绒)

  60

  说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仅适用于水洗羽毛绒加工企业和水洗羽毛绒与羽绒制品加

  工兼有的企业.

  4.4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

  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

  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先进控制技术限

  值.

  表3 现有和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先进控制技术限值

  排放控制指标 排放浓度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化学需氧量

  (CODCr, mg/L)

  60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4

  2

  总磷

  (mg/L)

  0.35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3

  总氮

  (mg/L)

  4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4

  氨 氮

  (mg/L)

  10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5

  五日生化需氧量[page]

  (BOD5, mg/L)

  20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6

  悬浮物

  (SS, mg/L)

  40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7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LAS, mg/L)

  3.5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8 动植物油(mg/L) 15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9 pH 6~9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t/T产品)

  30

  说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仅适用于水洗羽毛绒加工企业和水洗羽毛绒与羽绒制品加

  工兼有的企业.

  4.5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

  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污染物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将实测水污染

  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

  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换算公式如下:

  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

  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 × 实测水污染物浓度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对企业废水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在污染物

  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2 新建企业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

  与监控中心联网.各地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page]

  部门规定.

  5.3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

  范的规定执行.

  5

  5.3 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5.4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4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 控制项目 测定方法 标准编号

  1 化学需氧量(CODCr)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11914-89

  2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GB/T7488-87

  3 悬浮物(SS)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11901-89

  4 pH值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6920-86

  5 总磷(TP)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11893-8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分光光度法 GB11894-89

  6

  总氮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199-2005

  7 氨氮(NH3-N)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7479-87

  8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7494-87

  9 动植物油 水质 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GB/T16488-1996

  6 标准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羽绒生产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

  证污染防治措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

  测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及实施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在发现企业耗

[page]  水或排水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和排水量,按 4.5 的规定,换算

  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6.3 执行水污染物排放先进控制技术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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