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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2012-12-27 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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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在宏观上,国家应当采取措施,有计划地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各地方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包括要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采取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在宏观上,国家应当采取措施,有计划地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各地方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包括要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采取污染防范及治理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2.在具体作法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是确定对哪几种大气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因为大气污染物有许多种,在经济、技术条件上都不允许对所有的大气污染物都实行总量控制制度,而只能是首先对几种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二是划定实行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的区域,即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控制区,可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三是由国务院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实施的具体办法作出规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的推行涉及面很广,操作比较复杂,需要按照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方针和有关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由政府统一组织,由国务院结合实际制定较完善的实施办法,循序渐进,逐步稳妥地推行。四是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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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管理怎么规定?有哪些内容?
你好,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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