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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荣聪超量采伐案

2012-12-27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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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2001年1月,王荣聪以9.3万元向漳平市新桥镇南丰村购买罗畲坑山场的杉木。2003年7月,王荣聪办理了采伐杉木材积632立方米的许可证。2003年8月,王荣聪让赖某不按间伐规范操作,自行采伐山场的上半部杉木,责任由王荣聪承担。后赖某雇用3组民工进行砍伐。截至20

[案情] 2001年1月,王荣聪以9.3万元向漳平市新桥镇南丰村购买 “罗畲坑”山场的杉木。2003年7月,王荣聪办理了采伐杉木材积632立方米的许可证。2003年8月,王荣聪让赖某不按间伐规范操作,自行采伐山场的上半部杉木,责任由王荣聪承担。后赖某雇用3组民工进行砍伐。截至2003年12月18日,“罗畲坑”山场杉木共被采伐计原木材积2097.1607立方米,扣除办证和允许的10%误差,实际超数量采伐原木材积1401.9607立方米,折立木材积2156.8626立方米。福建省漳平市检察院以滥伐林木罪逮捕犯罪嫌疑人王荣聪。

[法律分析]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无采伐许可证或者未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管理,或者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行为。 1.本罪的基本特征。第一,犯罪客体是公民的森林环境保护权益和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本单位所有、所管或者本人种植、管理的林木。第二,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无采伐许可证或者未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要求进行采伐,而且数量较大。第三,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第四,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对本罪的刑罚。分两个档次:“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新《刑法》第345条第4款并规定:“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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