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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通知

2012-12-27 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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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通知各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各水产科研单位: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并于当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公布施行。修正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排污单位,由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分别由水污染事故发生地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这是国家在法律上赋予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重要职能。为加强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维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生产的发展,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切实抓好渔业环保工作。水污染防治关系到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而水污染直接危及渔业生态和渔业生产。近年来,水污染对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造成的损害日益严重。为了使社会各界公众知法、守法,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使渔业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各地应抓住《水污染防治法》重新公布的有利时机,组织开展宣传和学习,并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认真做好同环保部门的工作衔接,积极开展渔业水域环境执法工作,及时调查处理水污染渔业事故,依法维护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


  二、搞好监测,调查取证。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涉及到比较复杂的水域环境和生物技术。各地要紧紧依靠各级渔业环境监测站的技术力量,发挥水产科研单位的科研能力,搞好渔业水域环境的监测及渔业污染事故的取证工作,逐步完善渔业环境监测体系。各级渔业环境监测站作为渔业环境技术鉴定和《渔业水质标准》的监测单位,要认真调查、分析渔业污染事故的原因,科学计算损失,保证执法的准确性和严肃性,为公正处理渔业污染事故提供依据。


  三、依法行政,严肃执法。凡是水污染造成渔业损失的,渔政机构都应依法调查处理。一是污染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养殖的或增殖放流的鱼、虾、贝类等损失的,按我部颁布《污染渔业事故损失计算办法》确定损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就损失赔偿问题调解,并依情节对污染责任单位罚款。污染责任单位拒绝赔偿损失的,受害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二是水污染造成天然渔业资源损失的,按污染对渔业资源的损失及渔业生产的损害程度,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要求赔偿资源损失,并依法处罚。污染单位对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处罚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污染责任单位进行处罚的,必须依法开具处罚决定书,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渔政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加强部门协调,做好相互配合。渔业污染事故涉及单位多、情况复杂。对复杂的渔业污染事故,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要会同当地环保、航政等有关部门共同查处,使污染事故尽快得到处理。对重大事故,由我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及各省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直接处理。在处理中,各部门都应依法切实保护农民(渔民)合法权益,对受污染破坏的渔业生产,各地要尽快组织恢复,帮助渔民解决生产、生活中的问题,以确保渔业的正常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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