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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治理并非行政强制

2014-07-08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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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限期治理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环境法律制度,是环境执法经常使用的手段之一。但在执法实践中,一部分被要求进行限期治理的企业,认为在整顿最后期限来临以前不会有人再来查,因此无所顾忌地生产和超标排污,使...

  限期治理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环境法律制度,是环境执法经常使用的手段之一。但在执法实践中,一部分被要求进行限期治理的企业,认为在整顿最后期限来临以前不会有人再来查,因此无所顾忌地生产和超标排污,使得限期治理在某一段时间里成了免罚的代名词。

  有观点认为,限期治理实际上是用行政强制的形式,强化对污染源和污染严重的区域环境的治理,属于一种以时间限制为特征的行政强制。一般而言,行政强制行为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种。限期治理显然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问题的关键就在于限期治理和行政强制措施的关系。

  从表面上看,行政强制措施和限期治理两者确有许多相同之处,如在实施目的上,行政强制措施旨在预防与制止危害事件或者违法行为发生,而限期治理正是为了制止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或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在时间安排上,行政强制措施具有临时性,而限期治理也不是最终的处理决定,如果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行政机关就会做出后续处理决定。

  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有效手段,而限期治理是行政主体单方面做出的行政行为,有赖于相对人的主动配合。当相对人不配合时,限期治理本身并不具有强制力使相对人改正其行为。

  因此,限期治理并非行政强制。这个结论似乎同我们的直觉相悖:如果限期治理没有任何行政强制的因素,又如何能达到促使排污者治理污染的目的呢?这就涉及到如何理解一般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和行政强制行为的强制性。 

  通常认为,一般性行政权力是对潜在的、有可能发生的危害事件或者违法行为实行强制,而行政强制是对直接的、实际的危害事件或者违法行为实行强制,其构成条件更为严格。

行政机关做出的限期治理决定,的确是对相对人治理污染活动的干预,限期治理也以时间限制的方式使其与一般的行政决定相区别,体现了一定的强制性。但这种强制性并未达到构成行政强制行为的程度,仍然属于一般行政行为强制性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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