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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污染环境应负刑事责任

2012-12-27 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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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例:西河水库位于造纸厂的下游,造纸厂每天要排放出几十吨废水,由于造纸厂没有废水处理设备,对附近农村的农田造成严重影响,尤其是造纸厂废水排放到下游水库,使西河水库新放20万尾鱼苗全部死亡,造成鱼苗的直接损失6万元。河西水库请市环保局的技术人员来检测造纸

  案例:西河水库位于造纸厂的下游,造纸厂每天要排放出几十吨废水,由于造纸厂没有废水处理设备,对附近农村的农田造成严重影响,尤其是造纸厂废水排放到下游水库,使西河水库新放20万尾鱼苗全部死亡,造成鱼苗的直接损失6万元。河西水库请市环保局的技术人员来检测造纸厂排放的废水,经检测确认废水严重超过国家允许标准,废水中带有严重有毒化学物质,最后认定6万尾鱼苗的死亡与造纸厂排放的废水有直接因果关系。西河水库要求造纸厂赔偿损失20万元。因双方协商不成,河西水库申请公安机关立案,追究造纸厂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经公安机关侦察、检察院起诉,法院开庭审理判决造纸厂厂长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对造纸厂处罚金1万元。判决造纸厂赔偿西河水库经济损失20万元。

  法律常识: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有企业,都不准将有害气体,废水排放出去影响自然环境,如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的应停产整改。根据我国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对排放有污染环境气体和废水的企业进行罚款和限期整改,如污染造成国家、集体、公民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可以追究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造成公私财产1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认为重大损失。

  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按国家规定征收两倍以上的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其停业或者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造成水污染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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