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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江填埋举报无果:倾倒垃圾污染水源如何处罚

2020-08-10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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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日前,一名湖南环保志愿者发文称,在某市的湘江段有近百米的湘江被填埋,侵占江面最远距离近30米。该志愿者2019年年初发现了填埋湘江的线索,并多次向多个相关部门反映,但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处理。那么,湘江填埋举报无果:倾倒垃圾污染水源如何处罚呢,请继续阅读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内容。

  一、湘江填埋举报无果:倾倒垃圾污染水源如何处罚

  对于该志愿者所反映的问题,相关负责人表示,领导非常重视湘江问题,已经迅速启动调查机制,组织了环保部门、街道以及开发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联合调查处置。据报道,相关部门已经组织了2辆挖机、30多辆渣土车连夜开展渣土清运,并提出了包括对涉及的违规企业和个人进行立案查处,建立对该湘江段综合严管机制在内的五项整改措施。

  据现场图片显示,本来应当笔直的江岸,凸出了一大块,犹如健康的皮肤出现了发炎肿胀。被填埋近水一侧,大片黄色浑水与碧绿的江水形成强烈反差。

  如此大规模的填江造地,危害是显而易见的,这不仅会蚕食河道,威胁河道畅通,影响行洪安全,对于鱼类、两栖动物等水生生物的栖息地,也会造成毁灭性影响。更有甚者,填江造地往往会使用大量建筑垃圾,这些建筑垃圾很有可能会长期污染江水,成为湘江生态安全的伤害者。根据湖南省制定的《湘江保护条例》、《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规,类似建筑垃圾倾泄湘江、私自填江造地,都被严格禁止。

  实际上,类似的填江造地,将建筑垃圾倾倒入湘江,不是第一次。此前媒体就时有报道,在保护湘江上,当地政府也表现出极为重视,曾专门要求积极发动和引导民间组织和广大志愿者参与湘江保护,省财政为此每年还拨款200万元支持在湘江流域开展环保志愿服务,据说此举在全国首开先河。

  二、倾倒垃圾污染水源如何处罚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严重的污染环境罪。

  两高司法解释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认定标准,其中包括“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皆可入刑责。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湘江填埋举报无果:倾倒垃圾污染水源如何处罚

  三、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

  符合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排放法律、法规禁止排放的污染物、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湘江填埋举报无果:倾倒垃圾污染水源如何处罚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倾倒垃圾污染水源的行为不仅是道德所谴责的,更是法律规范所禁止的,需要接受相关行政处罚甚至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您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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