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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万吨污泥污染,环境污染罪要如何立罪量刑?

2016-05-18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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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修正案(八)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文将通过一则案例为大家详细介绍。

  【案件回放】

  2009年8月22日,京城最大一起环境污染案在门头沟法院开庭审理。

  检方指控,2002年至2005年间,曾任污水处理厂技术员肇事人北京环兴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涛在门头沟永定镇坝房子村村东吴某承包的砂石坑中,处置污泥约500吨;2006年10月至2007年7月间,何涛等人,在永定镇上岸村村东刘某承包的砂石坑段处置污水处理厂排出的污泥约4000吨,在蒋某所承包的砂石坑段处置污泥约2000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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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污泥散发的臭味高达5级(最高为6级)的有害气体,对该地区环境造成重大污染。门头沟法院一审以环境污染罪依法判处何涛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一中院终审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环宇飞扬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罚金50万元;判处宇某有期徒刑3年,判处村官聂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法制晚报》记者5月13日探访污染地发现,被治理后的土地上已经种上玫瑰花,但仍有污染物溢出。

  据悉,这是门头沟区第二起因倾倒污泥造成环境污染案,2002年至2005年,曾任污水处理厂技术员的何涛等5人,将6500吨含有多种重金属和大量污染物的污水处理厂污泥,倒入北京地下水水源保护区的永定河旧河床砂坑内,造成重大污染事故,损失高达上亿元。后何涛等人被判刑。

  【法院判决】

  判决构成污染环境罪公司老板获刑3年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环宇飞扬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聂某、李某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宇某作为被告单位环宇飞扬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构成污染环境罪。

  门头沟法院一审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环宇飞扬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罚金50万元;判处宇某有期徒刑3年,罚金5万元;判处聂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罚金3万元;对李某免予刑事处罚。一审判决后,宇某和环宇飞扬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不服上诉,一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修正案(八)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环境污染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60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散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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