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责任中增加的规定
1.增加了环境污染责任中污染者的举证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增加了因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68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