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几年

2021-12-03 08:25
找法网官方整理
环境保护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环境保护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大家都知道要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但在经济高速发展和巨大利益的面前,却有很多人把环境保护问题抛之脑后。在实践中,环境污染损害纠纷属于特殊侵权。那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几年是多久?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带您了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

  一、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几年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我国《民法典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可见,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为三年。这里的问题就在于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的规定于受害人不利。如前文所述,环境污染损害有间接性、潜伏性、长期性、遗传性等的特点,直接的和必然的因果关系链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中是无法找到的,受害人往往“难以知道”或根本就“不知道”受到的是什么损害。在现代工业化如此发达的社会,受害者在知识方面往往是处于弱势地位,“应当知道”对他们来说大会过于苛刻了。在现时诉讼中,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是远远不能够保护受害当事人的。三年,往往在人们还不知就里时就早已过去了。诉讼时效是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的持续状态超过法定期间便丧失司法救济权的法律制度,其用意是督促受害人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但是,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三年的诉讼时效,因损害客观上的特点,决定了受害人主观上再积极也无法有效地保护自己。

  二、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举证责任如何承担?

  加害人须举证损害结果: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加害人,对不存在因果关系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环境污染的事实。

  三、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污染者的免责事由

  《民法典》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条件,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法律规定由排污者来承担,但同时法律也规定了污染者的免责事由,下面由在本文整理介绍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污染者免责事由的相关知识。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污染者的免责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1、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民法典》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在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的情况下,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损害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责任。

  2、因受害人自身的责任引起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如果损害的发生是由受害人自身的过错所致,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一般而言,受害人过错成为污染者免责事由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受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即没有达到一个正常理性的人对其人身或者财产所应有的注意;

  二是受害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即其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是受害人的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受害人的行为是导致其自身发生损害的唯一原因。

  3、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民法典》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几年的相关内容。综上,污染环境是指由于人为原因而使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空间和资源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特征上的不良变化,以致影响人类健康的生产活动或者生物生存的现象。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找法网律师。

环境保护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66659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环境保护法律师团,我在环境保护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