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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举报违反环境保护法行为奖励实施细则

2012-12-27 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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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一条为推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充分发挥公众监督作用,打击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以下称环境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和江苏省人民政府规章,参照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利举报本市辖区内的

  第一条 为推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充分发挥公众监督作用,打击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以下称环境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和江苏省人民政府规章,参照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利举报本市辖区内的环境违法行为,均有义务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查处被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三条 对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实行属地管辖原则。

  第四条 举报本市辖区内发生的下列行为,并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奖励:

  (一)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

  (二)企业或者其他经营者偷排废水、废气、废渣等,造成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或者工业、建筑噪声污染严重扰民的;

  (三)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投入试生产、试运行或者生产、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未同时投入使用或者没有达到环境保护审批规定要求的;

  (四)国家明令禁办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被取缔后继续生产或者擅自兴办的;

  (五)限期治理企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继续生产或者被责令停产治理而擅自生产的;

  第五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和详细联系方式,并提供被举报对象的确切名称、地址和环境违法事件发生地以及基本违法事实。

  环境保护部门以及经办人员必须对举报人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向外界和非承办人员透露举报人及举报内容的情况。

  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进行登记,并按照管辖权限自行或移交市(县)、区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市(县)、区环境保护部门直接查处举报的本辖区内的案件。

  对举报后的处理,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处结,并将处理结果于处结后十日内告知举报人。

  第七条 举报内容经调查核实,确定举报人举报情况基本属实,并经环境保护部门对被举报对象作出行政处罚的,或者避免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损害后果的,环境保护部门酌情对举报人(多人举报或重复举报的第一举报人)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励。

  受奖的举报人从接到奖励通知书之日起,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出奖励通知的环境保护部门领取奖励,六个月内不来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举报人自愿放弃奖金的,征得本人同意,给予表扬。

  第八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来信或来访以及其他方式举报环境违法行为。[page]

  举报电话:12369。市环境保护局地址:苏州市道前街170号,邮政编码:215002。

  第九条 环境保护系统干部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不适用本规定的奖励条款。

  本实施细则自200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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