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规划实施区域内,重点污染排放物总量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如果新增的建设项目在排放此类污染物时,有可能造成该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超标,环保部门将暂停审批该项目。10日,记者从省环保厅获悉,我省近日颁布《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各项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