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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家中外企业污染物排放超标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2-12-27 00:51
导读: 在过去的一周里,有18家中外企业面临着强大的舆论压力。这是因为国际环保组织绿色和平发布的一份调查报告,在这份报告中,壳牌、三星电子、乐金(LG)、卡夫、摩托罗拉、电装、中国石化、中国神华、中国铝业、东风汽车、华润创业、中集集团、中煤能源股份、潍柴动力、湖

  在过去的一周里,有18家中外企业面临着强大的舆论压力。

  这是因为国际环保组织绿色和平发布的一份调查报告,在这份报告中,壳牌、三星电子、乐金(LG)、卡夫、摩托罗拉、电装、中国石化、中国神华、中国铝业、东风汽车、华润创业、中集集团、中煤能源股份、潍柴动力、湖南有色股份等18家企业因为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公布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而遭到点名。按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规定,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超过总量控制指标而被环保部门点名的企业,应在被点名后的30天内在所在地的主要媒体上公布污染物排放信息。

  此次入榜的18家企业都是位列世界500强和中国100强的行业领先企业,一直以来都处在各种荣誉的光环下,对自身的企业形象和品牌建设非常在意。这份调查报告的出炉让他们非常重视,从记者采访调查的结果来看,绝大多数企业对这一事件都持非常关注的态度,也细致地对自己的情况进行说明,纷纷采取各种措施进行整改,力图消除不良影响。

  “我们将逐步公布企业环境信息”

  “卡夫一直致力于减少因我们的商业活动所造成的环境影响,预防污染,促进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可持续地发展,为消费者提供高质量并满足他们需求的产品。我们也致力于不断提高我们的环保业绩,达到或者超过所有环保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卡夫食品中国公共事务部刘星对记者说。

  据悉,天津泰达环保局每季度抽查企业排污达标状况,2008年共对天津卡夫天美有限公司进行了4次抽查,而其中7月8日第三次抽查结果显示BOD和COD超标。“我公司针对这一情况立即递交了整改报告,并从技术上改进污水处理过程,在第四季度的检测中天美的排污指标完全符合国家相关执行标准。”刘星介绍说,“同时,我们公司还积极与中国的环保组织紧密沟通,将天津卡夫天美有限公司的污水排放检测情况公布在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网站上。”

  除了卡夫之外,三星也是18家企业里较为积极配合绿色和平组织调查问卷的一个。三星电子下属的天津三星电子显示器有限公司和苏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分别通过天津泰达开发区政府网站和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的“中国水污染地图”在2009年6月15日和2009年7月13日分别公开了污染物排放信息。

  三星电子负责人表示,在韩国,公开企业的环境信息是企业的义务,三星电子在韩国内的8个工厂都主动地通过网页,对外发布环境信息报告。而中国内的三星企业计划从2009年底开始逐渐公布各企业环境信息报告。[page]

  而据绿色和平污染防治项目主任张凯介绍,除了三星电子(涉及两家工厂),至调查截止时,仅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和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家公司公开了其污染物排放信息。在公开信息的4家工厂中,最多的一家公开了6种污染物信息,最少的2家仅公布了2种。“这种情况仍比较遗憾,”张凯说,“因为《办法》并没有细化应公开污染物的种类和排放去向,所以企业公开的污染物信息仍然十分有限。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欧洲、美国等企业污染信息公开系统更为完善的地区,榜单上这8家跨国公司的工厂公布的信息也相应地更为详细,尤其是与公众健康和环境密切相关的有毒有害污染物方面的排放信息。”

  整改是最基本的态度

  在绿色和平污染物排放信息调查问卷发送后,很多企业都积极进行了整改,排放超标的企业也在环保部门随后的检测认定中污染物排放达标。

  雀巢就是其中之一。雀巢公共关系部经理何彤告诉记者,天津雀巢普瑞纳宠物食品有限公司在政府公布的不合格排放企业名单中出现后,雀巢就立即对其进行了一系列的整改,并且在随后的检测中被认定符合规定。

  “雀巢一直很尊重并遵守当地政府有关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从1999年到2008年,雀巢中国工厂将每吨产品水消耗量减少了57%,每吨产品能源消耗量减少了58%。同时,雀巢10家在华工厂已经获得ISO14001认证。我们还计划在2009年年底之前所有雀巢在华工厂均获得该认证。”何彤介绍说。

  壳牌(中国)有限公司公共事务董事刘小卫也表示,壳牌早在去年就对壳牌道路工程(上海)有限公司生活污水超标排放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调查,并立即对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换部件。“不仅如此,公司还制定了一个长期改善计划,考虑将生活污水纳入城市污水处理中心,并向董事会报告和申请预算。董事会共批准了15万元人民币的整改预算。”刘小卫说。

  对此,绿色和平方面认为,虽然这些公司均表示已经对污染工厂进行了整改,但在声明中均未提及是否依照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首先,我们看到了企业对污染行为进行整改的行动。作为超标企业,进行整改是企业最基本的责任,停止排污,是对企业最基本的要求。但是,我们认为企业对污染行为进行整改后仍有进行环境信息公开的义务。”张凯说。

  不是“揭短”亦非“惩罚”

  针对企业的不同反应和处理情况,绿色和平项目主任马天杰分析认为,对于公布污染物排放信息,企业在理解上还存在很大的偏差。“企业往往将其视为对污染物排放超标企业的一种惩罚措施,而地方环保部门也存在一些误会,在这个问题的处理上强调‘重在纠正’,而忽视了对环境信息公布的监督。”[page]

  “这与机制设计有关,这一制度在设计上本意是鼓励公众对企业的环境信息进行监督,形成一个公众积极监督的长效机制。但是《办法》中对于强制性公布环境信息的企业定位为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严重污染的企业,这很容易给人一种印象,认为这是另外一种惩罚措施。”马天杰说,在很多建立了污染物排放和转移登记制度的国家则不存在这样的问题,企业的污染物信息公开已经成为一种常态,他们对设定特定的门槛,使用某种化学物质达到一定规模都必须公开其环境信息,这成为企业的一种义务,而不会让企业认为这是一种惩罚性措施。而这不但保障了企业所在社区内公众对于企业污染物信息的知情权,同时也积极促进了企业实行清洁生产,从源头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所以环境信息公开不应被理解为一种惩罚性手段,是对超标企业的另一种‘处罚’———此‘公开’非彼‘揭短’。努力将自己和‘应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划清界限,是目前企业在中国对环境信息公开精神的一种曲解。同时,‘重在纠正’的思路也有违‘公众参与’的原则。因为‘重在纠正’的思维本身还是把环保作为政府和企业之间的事,忽略了公众参与在监督企业环境表现方面的巨大作用。”马天杰说。

  制度仍存缺陷

  当然这些案例同时折射出《办法》在制度设计上的一些缺陷。用张凯的话总结就是关于这个 《办法》仍有三点界定比较模糊,首先什么企业应该公开环境信息;其次公开什么信息,即对企业应公开的污染物种类和排放去向并没有做详细的说明和规定;第三公开在哪里,这些因素在《办法》里面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办法》第二十一条仅规定被环保部门公开的超标超总量污染严重企业须在30天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开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而并非所有超标超总量的企业都需要公开。《办法》也没有要求《清洁生产促进法》中规定的‘双有企业’(即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然而这些工厂所排放的污染物质往往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有着更大的影响。而且达标排放企业并非不排污,它们所排放的污染物对环境及周边社区也可能造成影响。”张凯解释说。

  而不细化企业应公布的污染物种类和具体排放去向,没有一个公布清单,想公开什么完全由企业说了算,也是目前存在的一个很重要的缺憾;而按照大多数企业的做法,将环境信息公开在媒体上,这种方式信息的覆盖度和持久度也不能得到保证,张凯认为,应该借鉴其他一些国家的做法,例如在美国,公开哪些污染物都有一个明确的清单,有专门的在线平台,保证公众对此的知情权。[page]

  “公民对企业排污信息的知情需求,也不应受30天期限和媒体覆盖度的限制。这种需求随时随地存在,且不会 ‘过期’。因此,企业污染物信息公开最终应超越 《办法》第二十一条,将所有重要的污染物都纳入信息公开的范围之内,并实现定期的、长效化的污染物信息公开。”张凯建议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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