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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丢垃圾罚款” 可行还是不可行?

2015-06-02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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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历经4年“暂行”,增加32条内容,从五个环节对垃圾分类全流程予以规定。那么这项既保护环境又培养群众良好生活习惯的制度,到底可不可行呢?找法网小编与你一起分享。

  近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该《规定》。根据《规定》,单位和个人应该“定时定点”投放生活垃圾,违者个人最高罚200元,单位最高罚5万元。

  乱扔垃圾作为一种量大、面广的程度轻微的失范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究其原因,在公交车、公厕、马路等公共空间,人们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和异质性;在违规成本较低的情形下,一些道德水平低下和文明素养缺失的人们,难免会“轻率糊涂”地乱扔垃圾。

  不论是图方便省事的投机心理,还是“破窗效应”下的失范感染,抑或“公地悲剧”下的集体无意识,乱扔垃圾成为久治不愈的“顽疾”,既折射了转型时期一些不良的社会心态,也凸显了社会治理中存在的短板--由于缺乏强有力的实施操作系统,禁止乱扔垃圾犹如一个 “稻草人”,只能对人们起到表面的威吓作用,难以有效地约束人们的行为。

  靠罚款能否催生社会文明,这是一个历来备受的争议性话题。反对者认为,社会文明水平离不开公众道德水平和文明素养的提升,需要发展观念的转变、价值排序的重塑和人文关怀的重振,仅仅依靠罚款难以打造出一个文明城市;赞成者认为,通过罚款提升社会规范的外部控制力,提高不文明行为的违约成本,有助于催生社会文明。

  老百姓既是社会规范的受益者和判断者,也是社会规范的建设者和维护者,需要为此支付成本。一个好的社会规范,应该是道德价值与使用价值的有机结合;只有这样,规范才能具备强烈的、持久的、普遍的行为感召力和激励力量。面对“乱扔垃圾罚款”,我们不能进行先入为主的价值判断,而是从理性选择的角度来强化其实施操作系统,提升其使用价值。

  作为 “花园城市”,新加坡的美丽环境是多方合力的结果。其一,针对乱扔垃圾,新加坡不仅进行较高额度、逐次攀升的罚款,还设置专门的环境稽查员,并在一些地方安装摄像头监控高楼坠物情况。其二,新加坡将爱乱丢垃圾的人称为“垃圾虫”,累犯者要被处以3至12小时的劳役,并且需要穿上标有“我是垃圾虫”的特制服装,在规定时间和规定地点打扫公共卫生。其三,新加坡政府成立了专职部门来帮助普通居民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由此观之,“罚款依赖症”固然不可取,但审慎的罚款却是社会治理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只不过,在戴上“紧箍咒”的同时,要为老百姓不乱扔垃圾提供便利条件。毕竟,罚款不是目的,催生文明才是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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