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了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兰州市爱国卫生条例》的说明。条例规定,拒不参加环境整治、卫生创建、健康教育促进爱国卫生工作且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单位,由市、县(区)爱卫办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要求,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加环境卫生大扫除等城乡卫生整洁活动。沿街单位和门店应当执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规定,个人应当遵守公共环境卫生的公约、法规,不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垃圾。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维护供水设施,防止水污染。
条例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宾馆、饭店、单位食堂、铁路、民航等人员聚集场所,粮库、农贸市场、市政管井、下水道系统、公共厕所、废品收购站、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厂等易孳生病媒生物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设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落实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并将其负责的区域或者场所的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规定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