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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进行转让与清算的原则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4-06-19 16:24
导读: 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企业的解散和清算问题用专章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对独资企业的转让制度的设置则相当简略,只在该法第十七条中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企业的解散和清算问题用专章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对独资企业的转让制度的设置则相当简略,只在该法第十七条中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这就表明,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转让规范应当寻求其他法律制度的支持。

  首先,个人独资企业投资经营权的转让应当遵循整体处分的原则。由于个人独资企业只有一个法定的投资人而没有投资份额之分,故形不成股权机制。其与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机制完全不同。因此,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经营权的转让只能整体处分而不能部分转让,以保证不因转让行为而有损其投资主体单一性的机制。否则,必将会在该企业中形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人,使得其在无限责任的情形下将实质性地变更为合伙企业而不再是个人独资企业了。鉴此,个人独资企业要么遵循整体转让的原则从而保持其独资的法律性质,要么在部分转让时只能将企业性质改制为合伙企业,从而消灭原个人独资的法律特征。

  其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经营权的转让应当受到合同法债的保全制度的制约。在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本身不负有对外债务的情形下,投资人对独资企业的整体投资经营权的转让在法律上并不会受到限制。但是,当存在债权人情形下的转让,则要受到合同法有关债的保全制度的制约。因为如果投资人出于逃避债务清偿目的而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或无偿处分独资企业致使其债务清偿能力被削弱的,则无疑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此时,债权人可以行使对独资企业转让的撤销权。

  第三,独资企业本身及其合法受让人对原投资人经营期间所负的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由于个人独资企业实行的是由投资人最终承担无限责任的制度,故个人独资企业与实行有限责任的企业组织的最大不同之处是无法形成企业法人财产权,也即该独资企业的债务与投资人的最终责任是一体化的。虽然,该无限责任制度在正常的经营期间并不影响独资企业独立的商事主体地位,但在涉及转让和清算时必然要涉及到对投资人最终清算责任的启动,故当独资企业被合法转让并产生了新的投资人时,该独资企业及其新的投资人与原投资人之间并没有法律上的债务牵连关系,故亦不存在前后企业之间的债务连带清偿责任法律关系。也即,原投资人经营期间以独资企业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应当由原投资人独立负责清偿,被转让的独资企业及其受让人对该债务没有清偿义务。

  第四,清算机制中应遵循无限责任的有限性原则。本来,投资人在独资企业被解散、转让后对其原投资经营期间的债务清算应承担最终清偿的责任。但是,这种清偿并不具有绝对的无限性而是存在着一定条件下的“有限性”,即债权人必须在5年之内请求清偿。否则,该除斥期间一旦逾期则该债务在法律上将构成法定消灭,从而使得原投资人清偿责任的无限性在此情形下被有条件地转化为“有限”责任了。

  最后,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司法清算不得混同于企业法人的破产清算。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没有企业法人财产权,故债权人不能对独资企业申请类似于企业破产式的清算,而只有该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才有权启动自行清算或司法清算程序。在清算程序中也不能参照破产法的有关重整与和解制度,因为撤回清算和启动清算都是投资人的权利,法院和债权人无权干涉。故对债权人的保护应当通过债的保全制度和投资人的最终责任机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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