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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3-01-14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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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发文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文号:浙地税函[2006]142号发布日期:2006-3-29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根据《中华人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个人独资 合伙企业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浙地税函[2006]142号

  发布日期:2006-3-29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省局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1600元。

  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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