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综合构建公司资本认缴登记制

2014-09-04 11:20
找法网官方整理
个人独资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个人独资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我国于2013年正式启动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力度之大、速度之快,为历史所无。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

  我国于2013年正式启动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力度之大、速度之快,为历史所无。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具体措施之一即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削减资质认定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逐步改为认缴登记制。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2005年《公司法》的12个条款,主要涉及公司登记制度改革。根据2014年2月19日颁布的国务院第648号令,国务院集中修订了企业、公司登记相关的所有法律文件,包括《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上述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核心是资本制度改革,首当其冲的即传统的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成了认缴登记制。

  实缴资本制不利于经济发展

  公司法学界普遍认为,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提高了公司准入门槛,不利于构建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新公司法的创新之处在于,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5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但是,这里隐含着一个逻辑,即实缴登记制的基础是最低注册资本制,后者不改,前者没法改。于是,新公司法规定,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这个改革力度,明显超出了《决定》中“逐步改制”的预期。

  认缴登记制缺乏相关信用基础

  认缴登记制是英美授权资本制的核心资本制度。认缴的基础理由有三:第一,公司资本是公司信用的彰显,应该交由公司通过章程自由决定,而与政府无关;第二,减少公司运营初期的资本投入,减少公司经营过程中决定增资时的磋商成本和交易成本;第三,认缴制遵循了市场供需定律,可以在资本投入的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之间达到均衡。

  但是,认缴登记制的实施前提是具有较好的营商环境和商业信用基础。美国特拉华州的公司法之所以在美国各州的州际竞争中脱颖而出,除了法律本身提供的实体性保护之外,法律的信号功能也不可忽视。另外,特拉华州有着公认的良好司法环境和律师执业环境,从业人员的公司法律业务素质位居全美前列。有证据表明,美国分权型的公司设立法律制度、资本筹集制度、股权结构和分权型的立法与执法,并行不悖。但我国的情况显然与美国不同。因此,认缴制的引入必须慎重。

  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说,法律并非具有政治上中立的禀赋,法律的供给与需求应达到平衡。我们在供给法律公共产品的同时,是否需要考虑法律的需求?目前看来,我国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法院对认缴制是否有着与工商界一样强烈的需求,并且已经做好了充分的准备?专家认为,在我国当前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进程中,认缴制的引入无疑会产生鲶鱼效应,同时,应考虑到随着社会管理成本、司法成本的增加,会否产生零和博弈的结果。

  后认缴登记制时代需解决配套机制

  一个国家高度发达的商业信用基础,显然不是认缴登记制的充分条件。但是,必须充分考虑到引入的后续问题如何解决。认缴制的最大问题是,一旦失去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制、验资制度、分期缴付制度等的支撑,其作为孤立的筹资制度,无法在公司法层面形成逻辑自洽的资本法律制度体系,因而需要在公司法之外寻求出路。

  第一,构建全面的信息披露制度,包括已有的企业登记信息公开查询制度、企业变更注册登记制度、企业注销登记制度等,尤其还应包括企业的信用公示体系。从经济学角度说,信用是企业的一种信号传递,但是信号传递是有成本的,包括企业自身的成本和建立信用公示法律体系的立法成本,当然一般而言企业只需考虑前者。企业信用公示体系的建立,可以大大减少潜在交易者的搜索成本,提高有效契约的签订率。我国20世纪八九十年代曾经皮包公司满天飞,根本原因当然是法制不健全,但从当事人角度看,则是由高度的信息不对称所致。现代公司制度和证券市场的发展,基本就是一部信息披露制度发展史,这是有一定原因的。

  第二,法院、法官的商业审判水平有待大幅度提升。实行认缴登记制后,预计公司股东之间、董事和股东之间的内部纠纷,以及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外部纠纷都将增多,尤其是传统公司法上所谓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这两种违法情形是否还独立存在,以及是否还构成揭开公司面纱的理由等,实有研究必要。另外,也涉及我国刑法中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去留问题。所幸的是,我国目前正在酝酿的司法改革,一大亮点即现有法院体系中的民二庭将改为商事审判庭,这充分说明商业审判在现代商业社会的重要性。商事审判庭的建立,将根本上扭转我国法官“不懂”商业的劣势,对我国构建国际先进的公司法律制度起到重要的指引作用。

个人独资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52368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个人独资律师团,我在个人独资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