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让未成年人有严密法律安全网

2012-12-19 06:5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妇幼保护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妇幼保护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2005年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年会日前在河北省邯郸市举行。数十位专家学者在会上交流了一年来婚姻家庭法学界最新研究成果。令人瞩目的是,为未成年人编织起严密的法律安全网,成为此次年会上专家学者最关注的话题之一。本网记者深入采访了此次年会和与会专家,并将大家的

  2005年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年会日前在河北省邯郸市举行。数十位专家学者在会上交流了一年来婚姻家庭法学界最新研究成果。令人瞩目的是,为未成年人编织起严密的法律安全网,成为此次年会上专家学者最关注的话题之一。本网记者深入采访了此次年会和与会专家,并将大家的观点综述如下。

  立法必须体现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

  陈苇(西南政法博士生导师、大学教授):

  1959年《儿童权利宣言》和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文件均作出倡导性规定,在处理与儿童有关的问题时,应以儿童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在婚姻家庭法的立法或司法实践中都确立了“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

  我国政府历来十分重视保护儿童利益。除宪法对人权和儿童保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外,我国1991年颁布、1992年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一部针对未成年人保护的专门立法,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原则,以及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但是,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确立“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而且一些具体内容也没有体现这一原则。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我国应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实际,修改、完善我国婚姻法及相关立法,确立“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并依据这一原则修改相关法律内容,主要包括:取消非婚生子女的称谓;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的确定和变更、离婚父母对子女探视权的行使、父母对子女抚养费的分担都应符合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在登记离婚制度中增补必须有“未成年子女安排书面协议”的内容;在收养法中确立“被收养的未成年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在民法通则中增设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制度等。

  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应体现父母照顾权

  王丽萍(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

  很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了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德国这种权利被称为父母照顾权。

  父母照顾权虽然名为权利,但实际上是以为他人谋利益为目的,是利他性的权利,是一种“义务权”。这种权利是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养育、照顾、保护的义务和权利的总称,其内容包括人身照顾权和财产照顾权。

  父母照顾权体现在人身照顾方面,包括以下内容:姓名决定权;居住决定权,父母有权决定未成年子女的居所,子女不得随意离开父母指定的居所;教育权,父母有义务使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并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才能、爱好,为未成年子女接受教育提供条件;职业同意权,未成年子女就业和选择职业时,应当征得父母的同意,父母亦应考虑子女的才能和爱好;法定代理权,父母有权代理子女为民事法律行为,但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出发,父母不得代理子女放弃继承、放弃受遗赠和拒绝接受赠与;日常事务决定权,在父母离婚的情况下,此权利由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单独行使,在父母分居的情况下,也可由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行使;子女交还请求权,当未成年子女被他人诱骗、拐卖、劫持或隐藏时,父母依法享有请求交还子女的权利;交往权,在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前提下,子女有权与父母的任何一方交往;父母的任何一方有义务、有权利与子女交往。[page]

  父母照顾权体现在财产照顾方面,包括以下内容:财产管理权,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妥善管理,当父母不适当履行义务,给未成年子女造成损失时,应负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未成年子女财产及其收益的使用权,父母出于对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或者受教育的需要,可以使用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但对未成年子女显属不利的除外;处分权,即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和需要时,父母才能对未成年人的财产进行处分,否则不得处分子女的财产。

  我国现行婚姻法中有关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照顾、教育、保护的规定很原则、概括,并缺失诸多重要的规定。为此,应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在法律中充分体现父母的照顾权。

  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

  孟令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

  目前有关未成年人财产权方面的立法较为薄弱,未成年人通过继承、接受赠与或自己的劳动而获得的个人财产如何进行保护?父母或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有哪些权利义务?侵害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行为应如何救济?有关这些问题的法律条文寥寥无几,未成年人财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亟待完善。

  在将来立法中,首先应明确未成年人财产范围。具体范围应包括:因继承、接受赠与或其他无偿方式取得的财产;因劳动或其他有偿方式取得的财产,如劳动报酬、奖金、知识产权的收益等;专供未成年人个人使用的生活用品,如衣服、饰物及学习用品等。

  其次,应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享有的权利义务:在管理的权利与义务方面,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负有注意义务,未尽注意义务,致使未成年子女财产受损害的,应当赔偿;对于未成年子女无偿取得的财产,如赠与人、遗赠人明确声明限制父母行使管理权的,应尊重其意愿,此部分财产父母不享有管理权。在限制父母的收益权方面,应规定子女财产的收益,可用于其财产管理费用,或家庭生活困难时弥补家用,如有剩余仍归子女。在限制父母的处分权方面,应确立以“为子女利益”才能处分子女的财产的原则和须监督机构准许的原则。

  设立国家监护机构防止监护人的侵害

  卓冬青(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在现实生活中,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子女权益的现象依然存在,主要表现有:阻碍未成年子女受探望;剥夺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等。但目前,对这些侵害未成年人权利的行为的救济渠道并不畅通。诉讼代理制度缺失。我国民事诉讼法将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两种。只有当未成年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而且有监护资格的人又协商不成的,才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这样的民事诉讼代理制度,无法在监护人侵犯未成年人权益时发挥作用。一方面,监护人不可能代理未成年人提起诉讼控告自己;另一方面,法院也没有法律依据为有监护人的未成年人指定诉讼代理人。没有诉讼代理人,未成年人如何实现诉权?[page]

  对未成年人独自提起诉讼指控监护人侵权的,可以有两种处理的办法:一是设立国家监护机构,出现监护人侵权的,由国家监护机构派员,以国家监护人的身份支持诉讼。二是扩大民事诉讼中指定诉讼代理人的适用范围。法院可以引用法律援助制度,为未成年人指定法律援助的志愿者或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同时,各有关部门应为受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司法救助,如公安机关应制止对未成年人的暴力,人民法院应强制监护人履行义务等。

妇幼保护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34492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妇幼保护法律师团,我在妇幼保护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