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关注就业“性别歧视”

2012-12-19 08:1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妇幼保护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妇幼保护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随着高校的扩招,在校女大学生比例增长很快,已占在校学生的43.95%。如此,求职中的性别歧视就会带来很多不良后果。首先,人才资源的浪费。很多女大学生很优秀,却不被聘用。其次,给女大学生带来比男生更大的压力,容易产生厌学等悲观情绪,甚至产生学得好不如嫁得好

  随着高校的扩招,在校女大学生比例增长很快,已占在校学生的43.95%。如此,求职中的“性别歧视”就会带来很多不良后果。首先,人才资源的浪费。很多女大学生很优秀,却不被聘用。其次,给女大学生带来比男生更大的压力,容易产生厌学等悲观情绪,甚至产生“学得好不如嫁得好”的错误观念。因而,女大学生就业公平应该受到关注。

  女大学生就业受歧视,这严重地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原则,光靠市场调节是不够的,政府应该有所作为。要解决就业歧视问题,政府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至少要以身作则。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我国政府在高度重视就业的前提下,应制订与市场经济相协调的女大学生就业干预机制:修正和完善原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保障平等就业的法律体系;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女大学生平等就业的权益;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监察力度与管理,减少或消除女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的性别歧视;适时为女大学生平等就业提供法律上的援助。其次,分担企业录用女职工时所需的“自然附着成本”,完善支持女性就业的生育保障制度,减少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保障女大学生平等就业的权利。第三,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各大媒体和社会团体的宣传和监督,倡导男女平等的性别文化,逐渐消除用人单位重男轻女的偏见,为女大学生就业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第四,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为女大学生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

  在法律保护方面,完善立法,明确禁止性别歧视。就业促进法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性别等因素歧视劳动者,但草案没有明确构成就业歧视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该在草案中,对于性别歧视行为出台具体严厉的惩罚措施。

  企业也要转变观念,吸收优秀的女大学生,为社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学生从学校走上社会,在校期间的职业生涯规划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学校在学科规划、专业和课程设计上要以市场为导向,以社会需求为契合,同时针对女大学生的身心特点,构建科学培养方案。女大学生自己也要学会自强,积极发挥自己的优势,积极主动就业。

  希望通过个方面的努力,女大学生就业“性别歧视”问题能得到很好的改善和缓解。(山东师范大学 张新华)

妇幼保护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81327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妇幼保护法律师团,我在妇幼保护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