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昂毛: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不容侵害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2-12-19 06:57
导读: 目前,农村土地承包权益涉法问题、征地补偿款分配矛盾比较突出,其中部分地区农村妇女应享有的土地承包权和相关经济利益受损严重,亟待通过立法、加强执法给予纠正。3月7日上午,昂毛作为青海省惟一的一名全国政协女委员,在参加联组讨论会的间隙,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了

  “目前,农村土地承包权益涉法问题、征地补偿款分配矛盾比较突出,其中部分地区农村妇女应享有的土地承包权和相关经济利益受损严重,亟待通过立法、加强执法给予纠正。”

  3月7日上午,昂毛——作为青海省惟一的一名全国政协女委员,在参加联组讨论会的间隙,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了这番话。

  昂毛委员介绍说,近年来,全国妇联系统受理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相关经济权益受损害的信访案件比较多。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部分地区没有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则分配土地。二是部分妇女由于婚嫁失去土地,离婚和丧偶妇女的土地权益更加难以得到保障。三是部分妇女无权平等参与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生活缺乏保障。四是,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遇到阻力。昂毛委员说,《农村土地承包法》总则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五十四条都特别强调了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维护问题。但据地方法院、农业行政部门和妇联组织的调查显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不明、纠纷解决途径不畅通是这一问题难以解决的主要障碍。特别是对于违反《宪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村规民约和村委会决议、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缺乏纠正机制。昂毛委员说,这些现象从根本上违背了男女平等和社会公正,如不加以纠正,就会影响农村和城郊的社会稳定,阻碍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

  当问及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时,昂毛委员说:主要靠法律法规来解决。她建议:集体经济组织在制定村规民约和村委会、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时,必须遵循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公平进行利益分配、提供福利保障。基层政府有责任监督、纠正与宪法和法律相违背的村规民约。上一级政府对于基层政府不作为的行为,应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督促其改正;农业行政部门加大对《土地承包法》的执法检查力度,切实纠正侵犯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行为,尽快指导各地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畅通纠纷解决途径;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妇女提供司法救济途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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