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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障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4-07-21 11:44
导读: 一些农村存在妇女因结婚、离婚,而丧失承包土地的现象,这些妇女大都以土地为生,若承包地被收回,就丧失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那么,对结婚、离婚等农村妇女的承包土地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相关主管部门有没有...

  一些农村存在妇女因结婚离婚,而丧失承包土地的现象,这些妇女大都以土地为生,若承包地被收回,就丧失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那么,对结婚、离婚等农村妇女的承包土地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相关主管部门有没有相关规定?

  就这一问题,有关工作人员在接受采访时说,目前正在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进行换发补发工作,其工作重点就是全面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的政策,切实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管理和服务,彻底清查和纠正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行为。

  针对结婚、离婚等农村妇女承包土地的处理问题,该工作人员解释说,承包期内结婚妇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除本人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外,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本次仍要给其换发补发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在给原承包户换发的新经营权证的“共有人”栏中如实填写其姓名,确认其承包经营权。

  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除本人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外,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对土地需要进行分割承包的,应在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明确划分承包土地的基础上,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并按重新签订的承包合同给其换发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其承包经营权。离婚或丧偶后再婚,其户口已经迁出本集体组织,如果在对方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分得承包土地,除农户自愿放弃承包土地外,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并按照前款办法换发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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