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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家庭暴力与维护妇女权益

2012-12-19 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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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人类社会是由男女两性构成的,两性和谐社会才能和谐;婚姻家庭是由男女两性构成的,两性和谐家庭才能和谐,家庭和谐社会才能和谐。从根本上说,公平合理才有和谐,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才有和谐,这都离不开法治社会作保障,更离不开大力弘扬法治精神。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

  人类社会是由男女两性构成的,两性和谐社会才能和谐;婚姻家庭是由男女两性构成的,两性和谐家庭才能和谐,家庭和谐社会才能和谐。从根本上说,公平合理才有和谐,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才有和谐,这都离不开法治社会作保障,更离不开大力弘扬法治精神。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才是符合现代文明、进步、法治、和谐的社会。当然,尊重妇女,保护妇女,是文明社会、和谐社会应有的道德风尚和行为规范,也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男女平等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已写入法律,因为法律上的平等与事实上的不平等并存,我们就有必要不断的推动男女平等。

  关于妇女的权利

  我们常说,妇女的权利即人权。对此我国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有明确规定。一是政治权利。政治权利居妇女六大权利之首,是实现妇女其它权利的核心,而参政权又是核心的核心。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政权等。二是文化教育权益。文化教育权是妇女实现其它权益的基础和前提。规定了禁止学校录取学生时的性别歧视,保障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等。妇女享有的文化教育权益主要包括: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与男性的平等权利,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权利,接受扫盲的权利,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的权利,进行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三是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是妇女发展的基本权益。妇女享有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主要包括:平等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权,平等的发展权,劳动安全和健康权,终止劳动关系权,退休权,以及在生育方面享有社会保障权。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增加社会保障权益的内容,并重点围绕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补充了新的内容。在社会保障方面,一方面规定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另一方面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目前我省已将农村孕产妇的生育费用纳入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范围,按规定标准予以报销;为农村的贫困孕产妇和城镇低保户中的孕产妇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我省的实施办法还特别规定,逐步在农村实行免费住院分娩。这个规定是有别于其它省份的一项很重要、很有意义的上升到法律层面的政策举措。省政府决定从今年起在25个国家级贫困县首先实施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并逐步在全省推行,到2012年全省所有县区实现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以彻底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确保妇女的健康权和生命权。这对农村妇女也是一个福音。在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方面,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同时,还规定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四是财产权益。财产权是指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民事权利。民法通则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民事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指出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并对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共有权、财产继承权、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等进行了专门规定。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是农村妇女的主要经济来源和生活保障,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针对近年来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中歧视妇女、侵害妇女权利的突出问题,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侵害妇女此项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五是人身权利。妇女的人身权是指妇女依法享有的,与妇女自身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一种民事权利,任何人或组织都不能任意剥夺或妨碍其权利的行使。妇女享有的人身权主要包括: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人格尊严权等。 五是婚姻家庭权益,婚姻家庭权益是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婚姻双方和其他家庭成员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合法权益的总称。包括婚姻自由权、配偶权、生育权、监护权、离婚赔偿权等,还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主要包括:婚姻自主权、特殊时期内限制男方的离婚请求权,禁止实施家庭暴力、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置权,离婚时在住房问题上对女方的保护,母亲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在法定情形下照顾女方抚养子女的合理要求,保障妇女的生育权和生殖健康。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主要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离婚妇女的财产权益以及妇女生殖健康权保护三个方面,对保障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做了若干具有实际针对性的规定,对促进婚姻家庭领域里男女两性在实际生活中的平等,对构建和谐家庭、和谐社会,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建议大家,知道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在主张权利的时候,一定要记住依法理性维权,这一点非常重要。[page]

  关于家庭暴力

  大家知道,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也是国际消除针对妇女的暴力日。家庭暴力虽然是一种复杂的社会问题,目前还不能完全消除,但我们可以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尤其是倡导男性的积极参与,从而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家庭暴力作为一个社会问题,自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后,迅速浮出水面。据全国妇联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至2007年,家庭暴力投诉量每年约4万件次,比2000年翻了一番,离婚中四分之一起因与家庭暴力有关。有关部门的权威调查显示,我国家庭暴力发生率在29.7%到35.7%之间,其中,90%以上的受害者是女性,因为有效的救济途径不畅,50%的女性犯罪源于家庭暴力,近几年来因婚姻家庭矛盾尤其是家庭暴力引发的女性犯罪还在不断增加。妇女在遭遇家庭暴力时,一定要主动投诉,学会保护自己。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对属于家庭暴力行为界定也只规定了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针对受害人身体和人身自由并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没有包括精神暴力、冷暴力等行为,也没有包括性暴力和经济控制等,这意味着遭受此类伤害的妇女将得不到社会和司法救济。我要提醒的是,妇女要重视第一次家庭暴力。很多妇女第一次遭遇丈夫殴打时,采取了忍让或者没有让对方认识到殴打的严重后果,这样只会让施暴者得寸进尺,导致后来的接二连三,家庭暴力成了习惯。妇女要重视第一次家庭暴力,如果遭遇要勇于说“不”,自身也要绝不示弱,让对方知道你不可以忍受暴力。让对方意识到家庭暴力的严重性,意识到这是违法的。如何预防家庭暴力?女性在交男朋友时,要学会观察对方脾性,多了解对方。在婚前双方要学会如何沟通和处理矛盾,建立平等和谐关系的方法,要学会用智慧来经营婚姻,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若遭遇家庭暴力,要及时向亲人、朋友、居委会、妇女组织等寻求帮助;在紧急情况下可以拨打110报警,确保自身的安全;必要时可以携带身份证和部分零用钱到外躲避一下。如经过努力,对方仍不改暴力恶习,离婚也是一种理智的选择。如何防止家庭暴力,如何使得我们身边没有暴力,这就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从司法角度,建立一套有效的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措施,使施暴者承担责任;从社会观念层面,积极倡导两性平等,相互尊重的和谐理念;从文化角度,形成反对家庭暴力,鄙视施暴者的一种文化氛围,让家庭暴力从熟视无睹变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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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妇女维护合法权益
可以由法院采取应采取的执行措施,以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在法院强制执行中,如果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可由执行法院依法查询、冻结、扣押、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对被执行人予以拘留等执行措施。如果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还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当然,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并不表示就一定能实现债权,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无履行能力的,也可由法院中止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等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后,可随时再恢复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第二百四十八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第二百五十二条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二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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