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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家庭暴力维护妇女权益

2012-12-19 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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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导致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传统封建思想观念的影响,也有法律制度、经济、社会制度方面的原因,还有当事人自身的原因。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思想原因。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父权、夫权统治观念贯穿了中国数千年历史。男尊女卑的封建夫权思

  导致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传统封建思想观念的影响,也有法律制度、经济、社会制度方面的原因,还有当事人自身的原因。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原因。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父权、夫权统治观念贯穿了中国数千年历史。“男尊女卑”的封建“夫权”思想根基和残余关在相当一部分人的头脑中毒害很深,男性认为“娶来的妻、买来的马,任我骑、任我打”的私产观;女性则认定:“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嫁个猴子满山走”的宿命观;与此同时,封建“家长制”也为一定阶层的人们所崇尚,一些父母渴望子女成龙成凤,信奉“不打不成才”的信条,往往以体罚手段来教育未成年人子女。这些意识代代相传,从而形成了家庭暴力滋生和蔓延的特殊氛围。

  (二)法制原因。我国的家庭暴力现象呈上升趋势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讲是法制对这一现象的制约不力造成的。分析起来存在两个方面的不足,一是立法不足,虽然已出台了《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专门法律法规,但是在执法实践中,对妇女、儿童、老人的暴力来自家庭外时,法律法规显然很有作用。当对他们的侵犯是来自家庭内部时,执法却是空白和盲目的。如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的暴力,受害人不告发,执法部门依职权介入处理的法律依据不足,即使依据《治安管理条例》进行了处理,其结果不是对施暴者给予拘留就是对其处以罚款,这样反而会给受害者带来很多现实生活困难。二是上述三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指定专门的机关执行和单独系列的处罚措施,都归于法院执行这三部法律,而法院实行的是:“不告不理”的受理原则及“当事人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所以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的顾忌家庭情感为遮掩“家丑”而不告,有的想去告又苦于搜集不到证据而告之无门,这制约了受害者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另外,家庭暴力属于家庭纠纷,法院对此类案件处理的结果只能是赔偿、责令改正,而实际生活中因家庭财产是混合在一起的,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这种财产赔偿如何履行?要求施暴者改正也是无法去监督的,至于是确已改正还是改而不正是没有制约的机制。所以说法制的制约不力是家庭暴力现象的最大原因。

  (三)经济原因。社会经济飞速的发展,一些人由于受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而失去道德伦理,贪图享乐,追求金钱和美色,在外包“二奶”、养情人,对婚姻和家庭毫无责任感,最终导致夫妻关系恶化。这是家庭暴力发生的重要原因。家庭暴力既是婚变的原因,又成为施暴者达到离婚目的的手段。还由于政策的原因,丈夫或妻子下岗,收入减少,重新就业困难,不得不暂时依赖对方,从而受到对方的冷落和歧视。[page]

  同时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特别是在落后的农村地区,大多数靠体力劳动或低保来维持生活,经济收入菲簿,自己的生活已是相当艰难的,对子女、老人、弟妹的抚养更是捉襟见肘,所以对子女、老人、弟妹实施暴力来发泄内心的不平衡的事经常发生,有的甚至遗弃子女、老人、弟妹来达到不承担抚养的义务,以躲避家庭责任。

  (四)社会原因。中国在近三十年经历了巨大的社会变革。社会变革一方面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也加大子人们的生活竞争压力。根据暴力发生的“压抑-诱发”模式,种种因素造成了个体需要的压抑,从而生冲突,当遇到一定的外界刺激以后,很容易外化为攻击性的行为,成为家庭暴力的一大诱发因素。也有相当一部分人包括司法人员认为家庭暴力并非一般的治安问题,还涉及到感情因素。说白了仍然属于家庭内部的私事,即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怕自己正儿八斤的去处理了,可当事人之间马上又和好了,反过来还怪自己多管闲事,干脆“多一事不如少事”。这也是家庭暴力受不到约束和制裁而让施暴者无所顾忌施暴的一大原因。

  (五)个人素质原因。家庭暴力的发生在很大的程度上取决于施暴者个人的文化水平,个人受到教育的程度决定了个人对处理问题的看法和方式。当然在受过高等教育的人中也有家庭暴力的实施者,但暴力的实施者普遍存在于素质差的人中。因为他们的占有欲强、男性霸权重及人格障碍等是暴力发生的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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