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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的生育自由

2012-12-19 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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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随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实施,男性生育权首次得到法律认可,不少男性长舒了一口气。但随之而来的另一方面的问题让不少女性深感困惑:面对男性生育权,我们的生育自由、不生育权又该如何实现?据报道,男性生育权与女性不生育权的争执确实存在,且比较激烈,甚至严重

  随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实施,男性生育权首次得到法律认可,不少男性长舒了一口气。但随之而来的另一方面的问题让不少女性深感困惑:面对男性生育权,我们的生育自由、不生育权又该如何实现?

  据报道,男性生育权与女性不生育权的争执确实存在,且比较激烈,甚至严重到了危及家庭和谐的程度:北京出现首例生育权纠纷,年轻丈夫将妻子告上法庭;妻子不肯怀孕,哈尔滨市一丈夫怒索生育权;妻子三次偷偷堕胎,南京八旬老翁怒讨生育权;重庆张某要小孩,妻子不肯生,张某愤而提出离婚等等。

  湖北计生委的一位专家提出,在这些不断涌出的生育矛盾中,社会舆论视角显然有意无意地落在男性生育权被侵害上,或多或少地忽视了这些案例中女性的生育自由,对如何解决夫妻双方的矛盾也很少涉及。

  按宪法规定,公民的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而其中,女性既同男性一样合法享有自己的生育权,也享有自己的不生育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明确规定“妇女有依法生育的权利,也有拒绝生育的自由”。

  中国政法大学婚姻法专家认为,从法律上讲,男女双方都应平等地享有生育权,但生理的过程决定了是否生育应由女性同意。因为胎儿虽是夫妻双方的结晶,但女人是生育的主要完成者,将为此作出许多牺牲,付出很多心血,经历许多痛苦,还要面临着怀孕和生产、哺育和看护、教育和看管等绝大部分抚养子女的义务,几乎此后的全部生活就是子女。有些女性怕生育失去好体形影响生活,或影响事业也是可以理解的。

  但女性无法实现不生育的权利却是现实存在的。那些女性虽满腹委屈,最终多数是无奈地屈从于男方的生育权。有专家指出,造成女性生育自由无法保障,甚至引发种种生育诉讼的原因,主要是目前有关法律尚存空白。即现在没有规定,当男方的生育权与女方的不生育权发生矛盾时,女方不生育的权利如何实现?甚至也没有从法理上解释这一问题。

  曾主持审理北京首例生育权纠纷的房山区法官的困惑也正是在这里。他认为,生育权虽为公民的一项人身权利,夫妻双方就生育问题产生分歧时,如何解决目前还没有行之有效的办法。

  就女性和男性在生育中有同等的参与权、决定权,而不仅仅是处于受支配的地位的说法,有业内人士认为,在现实中,女性“不仅仅是处于受支配的地位”显然是不够的,还需要对如何摆脱受支配的地位给出具体条文。

  业内人士建议,实际生活中,做个累且快乐着的妈妈是许多女性的幸福与梦想,选择不生育的女性是少数,但随着社会家庭价值观念的多元化,选择不生育的女性已有增多的趋势。对此,有关方面应尽快就女性的生育自由的实现给出具体法律规定。法律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应当有保护妇女的特殊性,女性的不生育权应当给予充分的尊重和保护。[page]

  鉴于生育权的高度敏感性,业内人士普遍认为类似法律的出台过程不会太短。在此期间,一些法官建议,女方最好事先与男方议定未来的生育计划。比如可以签属婚前约定,明确规定夫妇双方是否生育,结婚前双方心里有底。如果观念冲突剧烈,为了以后的婚姻幸福考虑,最好防患于未然,别作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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