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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

2012-12-19 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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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大清民律草案》规定,亲权即监护权由父或母行使,并在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规定了父母对子女的权利。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不以未成年子女为限,成年子女同样应受父母权利的约束。父母对子女在人身关系上的权利主要包括:(1)教育权。草案第1372条规定:行亲权之父母,须

  《大清民律草案》规定,亲权即监护权由父或母行使,并在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规定了父母对子女的权利。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不以未成年子女为限,成年子女同样应受父母权利的约束。

  父母对子女在人身关系上的权利主要包括:

  (1)教育权。草案第 1372 条规定:“行亲权之父母,须护养并教育其子。”

  (2)居所指定权。草案第 1373 条规定:“子须于行亲权之父或母所指定之处,定其居所。”居所指定权的立法目的有两种涵义:指定居所是基于对子女的护养和教育,以实现对其人身利益的更好保护。日、德、瑞士等国民法典的类似规定。居所指定是为保护父母对子女人身上的支配而设。

  (3)惩戒权及送惩权。草案第 1374 条规定:“行亲权之父母于必要之范围内,可亲自惩戒其子,或呈请审判衙门送入惩戒所惩戒之。”惩罚的期限不得超过 6 个月,而且,在确定惩罚期限后,父或母还可以请求缩短。

  (4)主婚权。关于子女的婚姻问题,草案延续了中国古代法中有关主婚权的规定,第 1338 条规定:“结婚须由父母允许。”但此时的主婚权已经与古代法中的内容有很大的不同。主婚权仅限于父母,而较古代法自唐朝以后的尊长主婚权在权利主体上有很大缩小。同时,对父母主婚权在涉及到子女离婚的问题上也做了进一步的限制,父母并不能绝对地决定子女是否维持或解除婚姻关系,草案第 1359 条和第 1360 条规定:“夫妻不相和谐而两愿离婚者,得行离婚。”“如男未及三十岁,或女未及二十五岁,须父母允许。”这表现为更趋于对子女独立行为能力的承认。

  父母对子女在财产关系上的权利主要包括:

  (1)财产管理权。草案规定,子女的财产由行使亲权的父或母进行管理。

  (2)财产行为的代理权。草案规定,子女关于财产上的法律行为由父或母进行代理。

  (3)职业同意权。草案第 1375 条规定:“子营职业,须经行亲权之父或母允许。”

  (4)财产行为的同意权和撤销权。

  这是草案专门针对未成年人,为父母规定的一项权利。草案规定,未成年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事负担义务的行为都必须经过行使亲权的父或母允许。否则父或母可以行使撤销权。未成年人可以在亲权人预定目的之范围内处置其财产,否则亲权人可以撤销该行为。在亲权人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未成年人,其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能力与成年人相同。但未成年人不善于经营的,亲权人可以对其行为能力进行限制或行使撤销权。[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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