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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2012-12-19 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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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2002年3月12日《中国教育报》刊载的调查文章《远离家庭暴力》(上篇)一文中称:笔者曾对豫南某县30户家庭和100位中小学生进行问卷调查和访谈。从调查看,家庭暴力对中小学生的伤害是很严重的,后果是灾难性的。一是普遍性。80%的家庭都存在

  从调查看,家庭暴力对中小学生的伤害是很严重的,后果是灾难性的。

  一是普遍性。80%的家庭都存在家庭暴力,70%的中小学生都遭遇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如果将刺激性语言也纳入家庭暴力的话,95%的中小学生都生活在家庭暴力中;二是经常性。有的中小学生平均每3天就被父母揪耳朵、用脚踢,平均10天左右遭毒打。每隔30天左右受到暴力伤害的中小学生约占调查人数的21%左右;三是残酷。家庭暴力形式多样,手段残忍,伤害力大。棍棒、烟头、刀砍、铁锨、绳子、撞头、脚踢、罚跪、禁闭等都是暴力工具和暴力形式。恶毒的语言攻击更是家常便饭;四是性别、相貌歧视显著。女性学生受到家庭暴力次数多、手段狠;身体有残疾的中小学生因将来就业难,被父母视为眼中钉,寻衅伤害;五是年龄大的学生受到伤害次数多,毕业班学生受到伤害多。学习成绩差的受到伤害次数多、手段狠,问题少年受到暴力袭击具有经常性、灾难性。

  传统家庭本位价值观下的未成年人家庭保护,是把未成年人看作父母的私有财产,未成年人没有独立的价值和尊严。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目的不在于实现未成年人的自身的价值,而在于实现未成年人的“家庭价值”,即通过未成年人的成就使家庭荣光。未成年人的生存、发展和受教育都变成了对家庭的义务,一旦未成年人不能很好地尽义务,家庭保护就可能变成家庭伤害。而这与现代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基本精神格格不入,现代保护观认为,保护的前提是对未成年人的尊重。是否能够从父母那里得到更多的尊重、理解、支持与鼓励是决定未成年人能否健康成长的关键。缺乏尊重的保护可能会变成对未成年人的权利伤害。只有在尊重的前提下,才能真正实现对未年人的保护。

  上述调查文章所反映了在相当一部分家庭中,大骂代替了人格尊重,当前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现状令人担忧。家庭暴力不仅破坏家庭和睦,诱发刑事犯罪,影响社会稳定,而且直接危害中小学生的身体健康。身体和精神上的创伤导致他们性格扭曲,憎恨家庭、仇视社会,成为问题少年。天津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关颖,通过对2千余名未成年犯和1千余名普通未成年人调查资料的分析比较后发现,家庭暴力是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的催化剂。对未成年犯调查显示,在犯罪前,当他们出现某些不良行为时,受到父母打骂常常不可避免。家庭暴力给他们带来的不仅是皮肉之苦,更多的是心灵的创伤和行为的扭曲。调查结果表明,在家庭中父母经常打骂孩子,带给孩子的是一系列的负面影响。为此,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扩大了监护人的禁止性行为,强调“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所谓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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