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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学生受处分可以申辩

2012-12-19 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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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很多新的社会问题随之产生,如流逝流动儿童增多,未成年人沉溺网络等。2007年开始,安徽省启动了《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改工作,新修订的《条例》于2009年12月1日正式实施。较往年,新《条例》更加强化了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对于未成年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很多新的社会问题随之产生,如流逝流动儿童增多,未成年人沉溺网络等。2007年开始,安徽省启动了《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改工作,新修订的《条例》于2009年12月1日正式实施。较往年,新《条例》更加强化了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更细致更具有时代特色。

  父母:必须做到生而教养

  以往关于家庭保护的条例只有4条,而新条例增加到10条。针对一些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等问题,《条例》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明确规定了监护责任和抚养、教育义务。

  《条例》规定,父母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科学养育,保障未成年人知情权,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保障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及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义务。

  学校:不得张榜公布成绩单 学生有申辩权

  针对当前学校教育中存在的问题,规定学校不得张榜公布未成年学生考试成绩和名次,不得以考试成绩和名次安排未成年学生座位,不得推销或者变相推销教学辅材和学习用品等。

  《条例》新增加了学校处分学生时应当听取学生和监护人申辩内容,不得因学生的申辩加重对未成年学生的处分,目的是为了防止学校处分学生的随意化和口头化。

  司法: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名誉权

  对未成年人讯问时,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法院在审理集成案件、离婚案件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的原则、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等。

  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条例》规定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对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不得披露未成年的资料。

  弱势群体保护纳入流浪乞讨儿和留守未成年人

  为更好地维护弱势未成年人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条例对如何帮助和支持城乡家庭经济困难的未成年人以及留守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以及留守未成年人分别做出来特别的规定。将以往条例实行的特殊保护残疾未成年人和孤儿两个方年拓展到上述四个方面,并规定了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有关责任。

  新《条例》规定。对于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县级以上政府民政、教育、卫生等相关部门应当进行临时安置和监护,公安部门要对于流浪儿引导、护送至救助站,社会组织和个人如果发现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应当告知或者引导其至当地救助站。[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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