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该法第二十七条明文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因此,你所在单位的行为是违法的,应及时纠正。如单位拒不改正,你可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