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释义] 本条是关于辞退女职工和退休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本条还规定,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这是维护妇女劳动和社会权益的重要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