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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亮点

2010-04-09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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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自12月1日起,修改达32处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开始正式施行了,那么,对广大女职工来说,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到底有哪些与自身权益息息相关的新亮点呢?新增男女平等:国策有了法律保障??法律原文: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

  自12月1日起,修改达32处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开始正式施行了,那么,对广大女职工来说,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到底有哪些与自身权益息息相关的新亮点呢?新增“男女平等”:国策有了法律保障

  ?? 法律原文:“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第二条)

  ?? 解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在我国已深入民心,特别是1995年我国政府在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郑重承诺:“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并将其写入《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赢得了国际社会的赞同。但是,由于这一基本国策没有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再加上对其的贯彻执行还没有转化为衡量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指标,一些人由此视其为“软国策”。因此,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将为这一基本国策的贯彻执行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劳动和社保权益:体现社会性别主流化

  ?? 法律原文:“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第二十三条)

  ?? 解读:在劳动就业方面遭受性别歧视,是对广大妇女合法权益最严重的侵犯之一,因为劳动就业权直接关系到生存权,因此,呼吁劳动就业上的男女平等,也是各级妇女组织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重点。但是,在就业形势持续严峻的现实态势下,这种性别歧视现象在许多地方依然普遍存在。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第四章中,用了8个条款对女职工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作出详细明了的规定,无疑是对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维护女职工劳动和社保权益的强大法律支持。特殊权益保护:彰显人文关怀

  ?? 法律原文:“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第二条)

  ??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第二十六条)

  ?? 解读:何谓女职工特殊权益?它是指女职工基于生理特点产生的特殊利益需要。女性的身体结构和生理机能决定了她们需要特殊的照顾和保护,比如,对劳动环境的要求,对劳动强度和劳动时间的限制,生育期间的医疗、假期等。正因如此,我国法律针对妇女的特点给予特殊的保护,如《劳动法》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并就女职工特殊保护作出专章规定,但在实际中,女职工特殊权益得不到切实保护的现象普遍。[page]

  ??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于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规定进一步细化,特别是诸如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以及在离婚时采取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等规定,都进一步彰显了人文关怀,必将对妇女权益的全面实现和更好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尊重人身权利:妇女发展的一大步

  ?? 法律原文:“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第四十条)

  ??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第四十六条)

  ?? 解读:明文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以及明确政府各有关部门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责任,这在我国法律上都是第一次,这两个第一次,使得妇女人身权利保护变得具体而实在。对广大妇女来说,性骚扰和家庭暴力是日常生活中人身权利受侵犯的最基本形式,但由于之前我国法律没有对“性骚扰”定性,而对家庭暴力也更多停留在调解上,致使许多妇女有苦难言,有冤无处诉。

  ??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针对性骚扰为受害妇女提供了解决问题的4种法律途径(即向对方所在的单位投诉;到公安机关报案;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到所属妇联投诉,请求帮助),规定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承担起责任,都在制度设计上体现了对妇女人身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明确法律责任:执法走向刚性

  ?? 法律原文:“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二条)

  ?? 解读: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整整用了8个条款对“法律责任”作了专章规定,明确了违反本法必须承担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并增设了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方面的规定,从而大大强化了对妇女权益保障的刚性规定和妇女自身的法律救济渠道,使得这部法律更具有可操作性。用全国人大法工委有关负责人的话说,“《妇女权益保障法》不再是‘棉花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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