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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未成年人售烟酒将受罚

2012-12-19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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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6月1日起施行核心提示:虽然法律规定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但却没有对这一违法行为的处罚性条款。从6月1日起,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施行。根据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6月1日起施行

  核心提示:虽然法律规定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但却没有对这一违法行为的处罚性条款。从6月1日起,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施行。根据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5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召开座谈会,就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交流学习心得。

  关键词 禁开歌厅网吧

  违规开设歌厅网吧予以关闭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如果违反上述条款,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有专家指出,很多未成年人缺少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是造成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原因之一。对此,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关键词 出售烟酒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将受行政处罚

  据介绍,去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从今年6月1日起,商店随意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状况将得到根本改变。

  近年来,吸烟饮酒低龄化趋势严重,未成年人饮酒比例越来越高,因饮酒导致未成年人斗殴、死亡事件时有发生,抽烟饮酒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所造成的严重危害,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我国1999年颁布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但法律却未规定对这一违法行为的处罚性条款。因此,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虽属违法,但却屡禁不止。

  针对这一实际,修改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法律责任”部分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page]

  关键词 禁止体罚学生

  法律禁止体罚未成年人

  为了从法律上保护学生不受体罚,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未成年人保护法》同时还规定,学校应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关键词 未成年人保护

  突发事件应该先救未成年人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据介绍,这一规定是一些国际法律文件中规定的“儿童利益优先”和“儿童利益最大化”等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

  未成年人优先的基本含义是,对他们的权利,对他们的生存、保护和发展给予高度优先,无论任何机构、任何情况,都应该把未成年人放在最优先考虑的地位。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这些体现“优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予以了明确。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还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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